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政策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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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04-26 04:18:47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政策延期]

财税[2018]99号 2018-09-20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本法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按照财税[2018]99号文件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按照财税[2015]119号通知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三、特别事项的处理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五、会计核算与管理

  六、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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