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
  •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04-26 04:29:54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

(一)扣除内容。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二)扣除标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且不超过80000元的部分。

如:某纳税人某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本医保相关的(医保目录范围内)药费总支出3万元,在医保报销时需自付1.7万元,当年允许个税扣除的要再减去1.5万元,扣除标准为0.2万元(001.7-1.5)

1. 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药费支出不作考虑;

2. 跨年未及时报销的等特殊情况,应以在医保报销的数据及报销时间为准。

3. 以一个自然人个体来归集药费支出、单独计算扣除标准。

(三)扣除方法。

1. 纳税人本人的:可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扣除。即在夫妻某一方扣除。

2. 未成年子女的:可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即不得由父母双方分摊扣除。

对父母的赡养支出可按规定扣除,而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不能由子女扣除。

(四)扣除时点。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按规定据实扣除。

有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要进行汇缴。次年汇缴时才得以实际扣除。简便了预扣预缴,但是增加了汇缴工作量或可能的退税。

(五)备查资料。纳税人应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中没有该项目。

医疗保障部门应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医疗保障部门应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

——原创:老税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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