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与税法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
  •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04-26 05:11:09

摘要

本期博智税通整理了由谢惠贞老师主讲的微课《会计与税法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中的精彩内容,包括概念上的收入的差异、收入确认原则差异、收入确认条件差异、收入确认范围存在的差异、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五方面。

 

一直以来,税法和会计上的差异,特别是收入确认,一直困扰着企业财务人员。《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都对收入的确认方式还有确认时间作了相应规定。本课将对会计与税法在收入概念、确认原则、条件、范围、时间五个方面存在的差异进行分析。

 

一、收入的差异

我们可以看出,在收入准则里面,对收入的定义强调的是日常活动。而日常活动指的是,企业为了完成经营的目标而从事的经常性活动,具体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和租金收入等。通常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这两个账户来进行核算。

 

企业发生的不属于经常性活动、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虽然也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但与所有者投入无关,在会计上不属于收入,而是一种利得。利得在《新会计准则》中由三个账户核算,即“营业外收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和“其他综合收益”。利得最终会影响所有者权益增加,因此通过计入“营业外收入”账户来影响利润表,从而间接影响企业所有者权益。还有,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和“其他综合收益”账户直接影响所有者权益。

 

企业所得税法上所指的收入,不仅包括了《企业会计准则》上所规范的收入,还包括了会计上所不能确认为收入的偶然事项,如股权转让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接受捐赠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也就是说,收入这一概念实际上在税法上是包含着会计上的收入以及利得这两个方面的。

 

二、收入确认原则差异

由于会计核算的主要目的是向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和潜在的投资者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

 

因此,会计核算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谨慎性原则,注重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而不仅仅是收入法律上的实现。

 

三、收入确认条件差异

确认条件的差异:

会计上确认收入时要考虑"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个条件,而在税法上无此条件。这是因为税法不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具有强制性。企业发出库存商品后,在会计上认为"经济利益不是很可能流入企业"时不确认收入,而按税法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收入及成本作调整处理,以后会计上对该收入进行确认时再作相反的调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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