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04-26 05:21: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2014-10-1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6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现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四、本公告自 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11日

其他文章

  • 营业外支出属于什么科目编码
  • 一般纳税人开劳务费增值税几个点
  • 请问税负率低是因为什么
  • 建行公对公跨行转账,单据状态备注显示:跨行交易收款人联行号缺失,转COST集中补录,这个情况收款人还能收到这笔款么
  • 初级会计一般工资多少
  • 打印机属于电子设备还是机器设备还是家具器具?
  • 运费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 出口退税率的调整是否会受到国际贸易形势的影响?
  • 销售货物的会计分录是什么?
  • 利润分配怎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