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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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04-26 06:55:5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 2016-01-0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一)修改完善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规定

  1.集团公司需要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总部或其控股的生产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时,不再提供《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或《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第六项第3目停止执行。

  2.明确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但尚未结清出口退税款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为进一步简化出口企业报送的资料,明确了外贸企业进口货物复出口的,申报退(免)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三)自《公告》公布之日起,启用本公告修订后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和《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二、公告的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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