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计入哪个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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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04-26 06:56:23

问: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具有所得税的性质,能否将其计入“所得税费用”科目?“财会[1995]15号文”明确规定,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该文件是否作废?

答:首先需明确,土地增值税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土地增值税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因此,二者是不同的两种税。

其次,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规定,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日常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为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对房地产企业销售作为存货的房地产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属于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相关税费,我们理解应在此科目核算。

因此不能将土地增值税计入“所得税费用”科目,而应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目前没有法规明确财会[1995]15号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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