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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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04-26 07:11:30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2018-11-2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2年7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全省印花税计税依据的核定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应税凭证类型计税依据核定比例适用对象
购销合同产品销售收入70%工业
购销合同商品销售收入40%商业、外贸企业
产权转移书据房地产经营收入80%房地产开发业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结算收入80%建筑安装业
货物运输合同货物运输收入80%运输业
财产保险合同保费收入80%保险业
借款合同借款金额80%金融业

  本公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2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定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规定,为进一步推进税负公平,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对全省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标准进行调整。

  二、公告主要内容

  本公告对全省印花税计税依据的核定征收标准进行调整。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税款所属期在2018年12月1日之后的,核定征收标准按本公告执行;税款所属期在2018年12月1日之前的,核定征收标准仍适用《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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