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会[2012]8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差额征税会计处理的通知(试行)[全文废止]
  •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04-26 07:41:50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差额征税会计处理的通知(试行)[全文废止]

沪财会[2012]8号 2012-1-30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会[2012]60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照确认的服务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其他按照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比照上述处理。

  二、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1.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按照确认的服务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2.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其他按照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比照上述处理。

  三、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如对上述事项制发新的规定的,以财政部的规定为准。

其他文章

  • 注册资本5000万,实际收到3000万,入账借银行,贷实收资本是3000万还是5000万
  • 老师问下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票是免税的吗?都需要缴纳什么税?
  • 小规模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税率是多少
  • 银行卡利息怎么做会计分录?
  • 公司户口车过户私人户口,17%税是按新车价格算的吗?
  • 应付账款转营业外收入说明怎么写
  • 如何编制损益表?
  • 企业所得税25%怎么计算
  • 出售固定资产如何做账务处理
  •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会影响资产负债和利润表的勾稽关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