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税[2006]24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04-26 08:06:48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06]24号 2006-08-11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的“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是指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内、当前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集体土地。“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以无偿使用、有偿使用等方式占用集体土地,并在土地上进行生产经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

  二、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自实际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各级财税部门要准确理解政策精神,严格税收征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一日

其他文章

  • 你好印花税应税凭证名称怎么填
  • 盘盈固定资产以什么入账
  • 请问最新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是什么
  • 2019年个人生产经营所得最新的税率表
  • 自产产品用于员工福利,账务如何处理?需要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吗
  • 运杂费应计入什么科目
  • 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的区分
  • 总账会计的岗位职责包括哪些方面?
  • 老师好。想问一下,信用减值损失跟资产减值损失区别是什么,各什么时候用这两科目。谢谢。
  • 60000是什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