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04-26 08:46:4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4号 2015-07-24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规定,现就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靠前条规定,享受退(免)消费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规定办理资格备案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申请退(免)消费税的比较早的纳税申报期内,将资格备案资料作为申报资料的一部分,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二)资格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第十条的规定,办理资格备案事项变更手续;

  (三)本公告施行前,纳税人已取得退(免)消费税资格的,不需重新办理资格备案手续。

  上述资格备案资料是指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的资料。

  二、本公告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7月2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进一步明确“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消费税的管理问题,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本公告。

  公告明确享受用于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退(免)税资格由事前审批调整为事中备案。

  一是首次申请退税时,纳税人应在当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将资格备案资料随同其他纳税申报资料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是资格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事项变更手续;

  三是在本公告发布之前,纳税人已经取得退(免)消费税资格的,不需重新办理资格备案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5年07月31日

其他文章

  • 贷款年利率怎么算利息公式
  • 云南曲靖市制定营养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
  • 金税盘上的锁死日期是啥意思啊
  • 差旅费报销怎么做会计分录
  • 新准则下银行存款实务处理
  • 工程审计费收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 嵌入式软件办理即征即退,也是征对软件部分才能退?
  • 计提车船税的会计分录
  • 请问私车公用发生的修理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 会计助理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