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4]19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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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04-26 09:13:1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4]197号 2004-12-14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15]90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本法规自2015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

  具体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0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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