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公告的解读
  •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04-26 09:23:22

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公告的解读

2015年07月03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离婚财产分割、赠与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继承及遗产处分情形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除继承和遗产处分外,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等赠与公证材料。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简化纳税人办税手续,减轻纳税人办税成本,在办理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免征营业税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交赠与公证材料。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 

其他文章

  • 手续费怎么算的
  • 水利建设专项收入怎么算?
  • 会计的主要工作内容简历怎么写
  • 增值税减免税包括哪些具体项目?
  • 非居民个人的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 不需要乘以0.8?
  • 什么是标准成本法?它的优缺点是什么?
  • 请问预付账款坏账后,应该怎么处理?
  • 工会经费怎么做账呢,怎么写分录
  • 会计月末结转是什么意思
  • 老师累计折旧的借贷方向贷增借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