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个规定还存在吗?〔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小规模纳税人开3%的专票,相当于放弃减税,开专票的部分需要按照3%税率来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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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04-26 21:3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