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税局明确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
  •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04-26 22:46:22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对青岛市范围内符合《通知》规定条件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安置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公告如下:

  一、根据《山东省人民***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7〕86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青岛市确定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和城阳区纳税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每月7240元,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和莱西市纳税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为每月6560元。

  二、根据《山东省人民***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80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青岛市确定自2018年6月1日起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和即墨区纳税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为每月7640元,胶州市、平度市和莱西市纳税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为每月6920元。

  三、本公告发布之日后,山东省人民***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安置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限额按山东省人民***批准的青岛市范围内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政策解读

  一、背景

  为继续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作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以下简称《通知》),调整和完善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为明确2018年及以后年度青岛市纳税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本《公告》主要目的是对青岛市实际提高安置残疾人退还增值税税限额标准予以明确。

  (二)为方便纳税人执行退税限额标准,公告规定了本《公告》发布之日后,山东省人民***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安置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限额按山东省人民***批准的青岛市范围内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同时废止。

其他文章

  • 老师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和附加税减免政策是什么?
  •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 请问2019.04.01税率调整后,机械设备租赁税率是从16%调到13%吗?
  • 亏损企业招待费调增会计分录
  • 挂账是什么意思呀?
  • 民营医院的房租应该计入什么科目?主营业务成本~房租,还是管理费用~房租?
  • 我想投资一家公司,想咨询一下这个公司注册资金500万,18年的年报认缴500万,实缴500万,已经实缴完了,为什么到19年的时候年报里就变成认缴10万,实缴10了,这种情况是怎么回事呢?
  • 老师科目余额表中的本年累计怎么计算
  • 劳务成本是什么,老师
  • 想问下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的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