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明确
  •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04-27 14:08:47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序开展,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文件规定原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销售额×3%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上述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文章

  • 工商营业执照网上申报系统流程
  • 财务代理服务合同范本(财务代理服务协议示例:签定合同,规避风险!)
  • 东莞建筑物拆除资质要求
  • 个体工商户网上注册具体流程
  • 阜康机电安装资质办理流程
  • 公司法人可以变更么,公司法人变更,有何限制及程序?
  • 衣服品牌商标名字大全大全
  • 大件运输许可证办理流程
  • 江苏常州商标注册专业定制_创新专业:江苏常州商标注册服务个性化定制
  • 会计一个完整做账过程_会计从头到尾:一个完整的做账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