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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指南

网络转载 2023-12-24 15:19:38

  办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设备和工作场所;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四)办公场地证明;

  (五)企事业单位执照。

  办理基本流程: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它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审批。

  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需了解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该审批不收费(代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收取服务费)

  办理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34号令)等

  受理机构:传媒机构管理司、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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