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是什么
  •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04-15 14:06:50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有:

1、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但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按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非生产经用机器、设备),

贷:库存商品(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将自产、委托加工物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视同销售并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

补充:视同销售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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