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生活服务业包括什么行业?有哪些税收优惠?
生活服务业包括体育、教育、医疗、旅游、饮食等服务。
1.生活性服务业是指直接向居民提供物质和精神生活消费产品和服务,其产品、服务用来满足(非生产)消费者的各种需要的行业。
2.饮食服务包含高级饭店、中档饭店、小饭店、营业性餐厅及各类快餐店。传统的服务业其中包括酒店、理发、浴池、照相、洗染、美容、维修等行业。文娱服务业它主要包括,电影、戏剧、音乐、歌舞、音像、书籍等行业。
3.在生活服务行业中,餐饮业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劳动为一体,专门为消费者提供各类酒水、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按照欧美标准化行业分类标准的规定,餐饮业是指为了获得商业利益而设立的餐饮服务机构。根据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的定义,餐饮业是指在特定场所,对食品进行现场烹调、调制、销售给顾客主要用于现场消费的服务活动。
延伸:我们所说的传统产业,指的是食品加工、纺织服装业、农林畜牧业、建筑建材工业、机械设备工业、汽车工业、冶金工业等。新产业指的是高科技产业和生物工程产业等。该行业的服务业态包括餐饮、住宿、家政、洗染、美容业、沐浴、沐浴、摄影、维修服务、再生资源回收等行业。
一、普惠性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
(一)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征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符合以上条件的生活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二)2022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或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或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活服务业市场主体,也可以享受“六税两费”的优惠。
(三)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
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生活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四)2022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符合以上条件的生活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五)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以上条件的生活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二、专门适用于生活服务业的税收优惠
(一)加计抵减政策
适用主体:
生活性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注: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生活性服务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行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二)企业发生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适用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在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政策依据: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注:该公告虽已执行到期,但是困难行业企业在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仍可在之后的年度进行结转弥补亏损)
(三)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
适用主体: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机构
优惠内容:
1.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4.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注意事项:
该优惠有执行期限,执行时间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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