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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04-16 22:09:44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的发展,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提高有机产品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进行评价的活动。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第五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统一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标志。第六条 国家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有机产品认证认可的国际互认。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机构(以下简称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对外签署的有机产品认证互认协议开展相关互认活动。第二章 机构管理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的认可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境外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八条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检查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第九条 从事与有机产品认证有关的产地(基地)环境检测、产品样品检测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有机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取得实验室认可。第十条 国家认监委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予以批准。
国家认监委定期公布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和有机产品检测机构的名录。不在目录所列范围之内的认证机构和产品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有机产品的认证和相关检测活动。第三章 认证实施第十一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实施有机产品认证,应当依据有机产品国家标准。
出口的有机产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特殊要求。第十二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公开有机产品认证依据的标准、认证基本规范、规则和收费标准等信息。第十三条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自愿向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提出有机产品认证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产品产地(基地)区域范围,生产、加工规模;
(三)产品生产、加工或者销售计划;
(四)产地(基地)、加工或者销售场所的环境说明;
(五)符合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有机产品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特殊要求的声明;
(八)其他材料。
申请人不是有机产品的直接生产者或者加工者的,还应当提供其与有机产品的生产者或者加工者签定的书面合同。第十四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受理有机产品认证后,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认证活动,保证有机产品认证等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第十六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作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第十七条 对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并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机种植基地认证后,**有何政策支持
不同地方**有不同的补助,有的地方一个有机证书,**补贴3万元
有机认证的介绍
有机认证是有机农产品认证的简称。有机认证是一些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认可并大力推广的一种农产品认证形式,也是我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的认证形式之一。推行有机产品认证的目的,是推动和加快有机产业的发展,保证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的质量,满足消费者对有机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减少和防止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和农业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持续发展。
什么是有机认证?
有机农业的基本知识
1. 有机农业的概念
有机农业是在作物种植、畜禽养殖与农产品加工过程中,不施用人工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化学物质,及基因工程生物及产物,而是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与养殖业的平衡,采取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有机农业的原则是生产足够量的、营养品质高的食品;以建设性的、有助于改善生命质量的方式与自然系统及其循环协调共生;考虑有机种植和加工过程广泛的社会和生态影响;在农业系统内,鼓励和改善包括微生物、土壤生物、植物、动物在内的生物循环;开发有价值的、可持续的水产养殖系统;长期保持并提高土壤肥力;维持生产系统及其周围环境的基因多样性,包括保护植物和野生栖息地;促进对水体、水资源及水体中生命的健康、适度利用;在当地组织的生产系统内尽可能利用可再生资源;创造作物生产和畜禽养殖之间融洽的平衡;给牲畜提供所有必须的生活条件,使其能够按照本来的行为方式生活;尽量减少各种形式的污染;利用可再生资源加工有机产品;生产完全可以生物降解的有机产品;生产持久的、高质量的纺织产品;允许有机农业生产和加工的所有从事者享有基本的生活条件,包括满足基本需求,获得足够收入,对工作环境满意等;向社会公正、生态负责的全生产、加工和分配链努力。
有机农业完全禁止或限制使用化学合成物质;禁止使用转基因、胚胎移植和辐射技术;强调生产操作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强调通过第三方认证,产品需符合**对产品的质量要求。
2. 有机农业的基本原理
有机农业以生物学、生态学为理论指导,以实现环境、经济、社会三大
效益完美结合为目标,其基本原理可概括为以下8个方面:
A. 建立相对封闭的作物营养循环体系
B. 培育充满生物活力的土壤
C. 保护自然资源
D. 作物病虫害的生态防治和健康栽培
E. 根据土地面积适量饲养畜禽
F. 按照家畜自然习性进行饲料管理
G. 生产高品质的食品
H. 禁止使用基因工程品种及其产品
3. 有机产品的种类
有机产品是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国际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生产加工的,并经独立的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切农副产品,包括农作物(大田作物)、蔬菜、水果、天然产品、食用菌、畜禽产品、水产品、蜂产品、乳制品、调味品、饮料、酒类、中药材、花卉、林木、肥料、生物农药、饲料、添加剂、纺织品、化妆品、土特产品、包装品等初级、高级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
4. 有机产品生产条件
为保证有机产品的品质与安全,有机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以下5个条件:
A. 原料必须来自已经建立的或正在建立的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或采用有机方式采集的野生天然产品;
B. 产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循有机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标准;
C. 生产者在有机农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有完善的质量跟踪审查体系和完整的生产及销售纪录档案;
D. 要求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生态破坏影响最小;
E. 必须通过独立的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
5. 推动有机产品事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1) 消费者的健康和环保意识日益加强,对食品安全和营养问题的关注;
2) 人们对于有机产品的概念和发展的认识趋于一致,对于较高的销售价格的吸引力。国际市场对有机产品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3) 食品安全事故的接连发生;
4) 新闻媒体的大力宣传;
5) **的优惠鼓励政策。
6. 我国有机产品发展情况及前景
中国作为古老的农业大国,是有机农业的发源地,但是现代有机农业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自90年代以来,我国已经向日本、美国、欧盟等国家出口了大量的有机农产品。与常规产品相比,有机产品的利润要比常规产品高15-20个百分点。同时,随着国际、国内生产者、加工者、贸易商和消费者对常规农业生产方式给环境和农产品本身带来的负效应的认识提高,人们对安全农产品、环境保护的要求日益增长,有机农产品的国内消费需求也在不断增长。有机市场对于中国的农产品企业具有特别重要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意义。
有机产品认证的经济效益
有机产品不同于“无公害食品”,更高于“绿色食品”。开展有机产品的认证、生产与销售,既符合环保要求,又顺应国际市场需求,是一条走可持续性发展的道路,其国际市场价格也是常规产品所无法比拟的,尤其值得提出的,有机产品生产者是在环境保护的状态下,创造出比常规产品(包括绿色食品)更高的经济价值,他顺应了社会发展需要。
有机产品生产是一条既有利于生态环境,又提高经济价值的利国利民的好事。目前已在全球范围内掀起**,全球许多国家已提高发展有机产业的比例,积极扶持有机产品企业。在我国,有机产品所占的比例还很低,这也为更多的企业进入有机产品行业、做大有机产品市场提供了很好的机遇和巨大的市场空间。开展有机生产,有利于发展新的生产模式、开发新的产品、丰富产品种类、提高
产品质量档次、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使企业生产实现多元化。有机食品在国际市场上发展空间广阔,而且企业进行了有机食品认证,可促进生产者和经营者自觉了解和掌握有机食品的相关知识和要求,在整个生产、供应、销售中自觉遵守有机食标准,使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努力,转化成可观的经济效益!企业(或基地)通过有机产品认证后,将在以下几方面获得巨大的效益和回报:
1. 向社会提供环保安全的食品,保障人体健康
目前,食品的安全问题已成为老百姓关注的焦点,而食品的安全性主要由农产品的安全性来保证的。农产品不安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植物性农产品的农药、重金属、化肥污染问题。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而中毒,农药在人体内代谢产生的一种类似于雌性激素的中间产物,这可能是造成全球性雄性退化的根本原因。
动物性农产品的抗生素、激素残留问题。这使得我们对农药化合物造成的危害无法掉以轻心。
转基因农产品的安全性问题。转基因技术的应用会导致一些遗传或营养成分的非预期改变,可能会对人类健康产生危害,所有这些都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问题。
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措施,改变这一状况,而发展有机农业、开发有机食品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2.切入增长迅速、前景良好的有机产品市场
由于有机农产品使用安全、环保、口味良好,近年来全球消费出现了大幅增长。2004年全球有机农产品品种已达3500多种,零售总额高达350亿美元,并以每年20%的速度持续增长,有机产业已经成为经济增长速度最快的产业之一。据欧盟农业组织预计,到2023年全球有机农产品消费将达到农产品总消费额的10-20%,有机食品的消费额也将达到1000亿美元。
3.有利于突破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
随着人类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各国纷纷加强了对农产品的检测力度,重点对农残、重金属、转基因等项目进行检测,设置了农产品进出口的“绿色堡垒”。有机农产品无公害、无污染、品质高、不受农药化肥残留等因素的影响,有效地解决了农产品出口的瓶颈问题,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大的竞争力,对打破“绿色堡垒”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的支持、优惠政策和认证补贴
近年我国**将农业发展的重点转向生产优质、安全、健康的高品质农产品,提倡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而有机农业正是当前我国构建农业循环经济链、开展农业可持续发展、创建****新农村的**选择。为此,***、国务院、农业部及各地**相继制订、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来推动、鼓励有机农业的发展。部分地区(如北京、辽宁、山东、河南等)已出台补贴政策,对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企业将给予数目不等的认证补贴费。
5. 可观的经济效益
有机转换期间,有机农产品的产量可能会比常规农产品的产量低,但从长远看,一旦建立良性的有机农业生产体系,其产量会比常规农产品的产量高出10-60%,甚至更高。同时,由于有机产品的品质高、营养丰富、安全卫生等特点,使得有机产品的价格比常规农产品高30-50%,有些甚至是常规农产品价格的3-5倍。另外,由于有机农业禁止使用农药化肥和有关转基因技术产品,可形成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所以在有机农业的生产过程中减少了农药、化肥等农资的投入,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可见,有机农业具有产量高、价格高、成本低的特点,正是这“两高一低”保证了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企业将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和丰厚利润。
6. 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
化肥、农药、兽药、各类添加剂等的不合理使用,在给人体带来健康危害的同时,也给环境带来巨大的创伤甚至灾难。人们为了追求产量,不断地使用化肥和农药,在产量提高的同时,土壤肥力下降,出现碱化、板结现象,保肥、保水能力下降。因此要发展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标之一的有机农业,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7. 绿色食品与有机产品的比较
绿 色 食 品
执行标准 国家标准,国内同行
认证机构 农业部绿色食品中心独家认证
认证方式 绿色产品认证主要是结果认证
认证范围 认证范围主要是食品和农产品
认证方法 主要注重对生产单位环境污染状况的考察与检测,化学合成品转基因
产品 生产中许可(有条件)使用化学农药、化肥和转基因产品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2023年8月25日修正版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23年8月25日修正版)(202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根据2023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第十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第十一条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第十五条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第十七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主管机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评估申请,国家认监委受理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评估可以采取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第十八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的,国家认监委可以与其主管部门签署相关备忘录。该国家或者地区出口至中国的有机产品,依照相关备忘录的规定实施管理。第十九条未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第二十条需要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进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统称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第二十一条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和文件,其中申请书、调查表、加工工艺流程、产品配方和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等认证申请材料、文件,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版本。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其认证委托。认证机构从事进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认证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等应当有中文版本。第二十二条进口有机产品申报入境检验检疫时,应当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第二十三条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入境验证,查验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作为有机产品入境。必要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验,验证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第二十四条自对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获证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二)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获证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四)认证证书和检查报告复印件(中外文版本);(五)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编号规则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编号规则。第二十六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第二十七条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四)认证类别;(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第二十八条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一)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三)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二)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经认证机构评估在暂停期限内能够能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三)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一)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的;(二)获证产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四)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五)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六)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未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七)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八)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九)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或者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十一)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第三十二条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英文“ORGANIC”字样。图案如下:第三十三条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统一的编号规则,对每枚认证标志进行唯一编号(以下简称有机码),并采取有效防伪、追溯技术,确保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能够溯源到其对应的认证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第三十四条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材料上可以印制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二)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第三十六条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证书注销、撤销后,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交回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认证标志。 第三十七条国家认监委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外资认证机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和销售,以及出口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一)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是否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监督检查;(二)对获证产品的监督抽查;(三)对获证产品认证、生产、加工、进口、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四)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五)对有机产品认证咨询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六)对有机产品认证和认证咨询活动举报的调查处理;(七)对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第四十条国家认监委通过信息系统,定期公布有机产品认证动态信息。认证机构在出具认证证书之前,应当按要求及时向信息系统报送有机产品认证相关信息,并获取认证证书编号。认证机构在发放认证标志之前,应当将认证标志、有机码的相关信息上传到信息系统。地方认证监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根据认证机构报送和上传的认证相关信息,对所辖区域内开展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以及有机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在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和销售等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生产、加工、销售记录档案制度。第四十二条有机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在采购、贮藏、运输、销售有机产品的活动中,应当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规定,保证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销售证中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一致,并能够提供与正本内容一致的认证证书和有机产品销售证的复印件,以备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或者消费者查询。第四十三条认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动植物疫情、环境污染风险预警等信息,以及监督检查、消费者投诉举报、媒体反映等情况,及时发布关于有机产品认证区域、获证产品及其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的认证风险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第四十四条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志,或者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认证机构5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加工场所的有机产品认证委托。第四十五条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结论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的处理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举报。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十七条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八条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在其出具的认证证书上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的,视为伪造认证证书。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外公布:(一)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上传到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的;(二)未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报送相关认证信息或者其所报送信息失实的;(三)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提交相关材料备案的。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五条认证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的;(二)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三)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第五十六条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进口有机产品入境检验检疫时,不如实提供进口有机产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有机产品不予报检,逃避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检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八条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有机产品认证收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六十条出口的有机产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有机配料,是指在制造或者加工有机产品时使用并存在(包括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添加剂。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7号令)同时废止。
我们公司打算申请有机种植基地认证,老总要我咨询一下需要哪些农药可以用在有机种植上现,我应该去哪里找信息
有机产品和有机肥料,想要证明你的产品是有机的,那么需要提供有机的标识,另外就是有机蔬菜的种植也对土地,空气,周边环境都有要求的,土地需要到国家的相关部门做检测的,另外有机肥料的使用也是要根据国家有机食品认证的相关规定去做的,有机肥料目前得到过国家认可的没有几家,可以到相关的网站查询。希望帮到你
什么是有机认证?是不是很有保障?
众所周知,“有机产品”口说无凭,是需要经过严格认证的。一般来说,获得的认证越多,就说明这个产品过检的门槛就越高,满足的要求就越多,品质就越好。启赋有机系列产品现已拥有包括欧盟、中国和爱尔兰在内的三重权威有机认证。并且,启赋有机是首个获得爱尔兰有机认证机构IOFGA认证的配方奶粉品 牌。相比其它有机奶粉,启赋有机拥有4个有机+品质认证,保障了奶粉品质的优质与安全。所谓的有机认证,就是获得了一些权威性组织的认可, ~~~
获得有机认证的生物农药公司有哪些,简单列举一下。(必须准确)
企业名称
1江苏黑鹰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2山东京蓬生物药业股份公司
3江阴市农药二厂有限公司
4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药业三厂
5江苏东宝农药化工有限公司
6山东省胜帮绿野化学有限公司
7东莞市瑞德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8安徽众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9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里建分公司
10四川迪美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