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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04-16 22:12:19
呼格案是怎么回事?
1996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卷烟厂18岁的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一起****案的凶手(亦称“4·9”命案)。案发仅62天后,法院判呼格吉勒图***,立即执行。2005年年末,被媒体称为“***人恶魔”、的内蒙古系列强****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他交代“4·9”命案是他所为。2023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呼格吉勒图父母送达了再审判决书,再审判决主要内容是撤销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扩展资料:2023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赵建平到呼格吉勒图父母家格吉勒图父母公开道歉。并向呼格吉勒图父母转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胡毅峰个人慰问金3万元。2023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成立调查组,对检察系统造成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人员展开调查。2023年4月10日呼格吉勒图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被呼和浩特市市委免去市公安局*委委员、正处级侦察员职务,并于次日在公安机关传达。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呼格案
呼格吉勒图冤***案当年的**是谁
1、郑润民时任新城区公安分局局长,案发地属新城区辖区,公厕女尸案”发生前不久,郑润民刚刚履新,此前他担任玉泉分局副局长。。
2、辅佐郑润民的是主管刑侦的副局长冯志明,目前已升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委委员、副局长。
3、分局领导还有刑警队长刘旭队长(现任呼和浩特市土左旗公安局副局长)、卡腾教导员。
4、对该案作出“特别指示”的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长王智,后来升任内蒙古公安厅巡视员,现已退休。
5、负责公诉的检察官彭飞,2023年6月,被免去检察员职务,目前已退休。
6、一审判决中代理审判员的宫静,现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
7、一审判决中代理审判员胡尔查,现任呼和浩特市中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升任执行监督庭庭长。
8、审判长杨小树(在此案中并未参与审判,却在审判书中签字),已从内蒙古高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升任副厅级审判员。
9、*决前一个月,最后一份笔录询问人为呼市检察院检察官刘某和彭某
10、一审开庭时,呼格吉勒的辩护律师张娣做的是有罪辩护。(1500元律师费)
11、另一个律师丁守君一句话都没说。(500元律师费)
重审的关键推动者
1、新华社内蒙古分社高级记者汤计
2、苗立律师
3、滑力加(呼市新城区检察官,是全国第一名呼吁再审呼案的检察官,已退休)。
***因证据不足宣告无罪在押期间能获国家赔偿吗?
能。根据当地的人均生活水平和关于国家赔偿的标准来计算天数。羁押多少天,就赔多少天。
呼格吉勒图的冤案有最新进展吗?
事情还是那么搁浅着。根本得不到重视,再说牵扯的人也比较多...比较麻烦。除非更多有良知的人一起呼吁把这件事拖出来。还能有谁愿意跟帖呢~~!!!!
呼格吉勒图冤***案当年的**是谁
1、郑润民时任新城区公安分局局长,案发地属新城区辖区,公厕女尸案”发生前不久,郑润民刚刚履新,此前他担任玉泉分局副局长。。
2、辅佐郑润民的是主管刑侦的副局长冯志明,目前已升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委委员、副局长。
3、分局领导还有刑警队长刘旭队长(现任呼和浩特市土左旗公安局副局长)、卡腾教导员。
4、对该案作出“特别指示”的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长王智,后来升任内蒙古公安厅巡视员,现已退休。
5、负责公诉的检察官彭飞,2023年6月,被免去检察员职务,目前已退休。
6、一审判决中代理审判员的宫静,现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
7、一审判决中代理审判员胡尔查,现任呼和浩特市中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升任执行监督庭庭长。
8、审判长杨小树(在此案中并未参与审判,却在审判书中签字),已从内蒙古高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升任副厅级审判员。
9、*决前一个月,最后一份笔录询问人为呼市检察院检察官刘某和彭某
10、一审开庭时,呼格吉勒的辩护律师张娣做的是有罪辩护。(1500元律师费)
11、另一个律师丁守君一句话都没说。(500元律师费)
重审的关键推动者
1、新华社内蒙古分社高级记者汤计
2、苗立律师
3、滑力加(呼市新城区检察官,是全国第一名呼吁再审呼案的检察官,已退休)。
呼格吉勒图宣告无罪国家赔偿多少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大致包括以下几项:一是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023年为52379元)的20倍,约为104万余元;二是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即呼格吉勒图的父母,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给付至其死亡时止,支付标准参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三是精神抚慰金。前两项比较明确,数额也相对确定,可能获得的精神抚慰金数额最低为1000元,最多为36万余元。估计总额在150万左右。
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国家应赔偿多少钱
1、谁来索赔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考虑到呼格吉勒图案的情况,其父母李三仁、尚爱云依然健在,且也一直是他们两人在进行申诉,因此他们两人也是最合适的国家赔偿申请人。
2、能申请那些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52379元。
因此,呼格吉勒图家属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应为104.76万元(52379×20)。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审核确定的2023年度各盟市城乡居民平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呼格吉勒图家所在的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565元。
因此,呼格吉勒图父母两人每年还能领到13560元的生活费(565×12×2)。
虽然法律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但赔偿时应考虑到该案的影响大小、对呼格吉勒图父母的精神损害情况,同时参照其他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来最终确定。至于是否会给予补偿、给予多少补偿,这要看内蒙古高院及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诚意了。
3、谁来赔?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原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但赔偿最终是由财政买单。《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后,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再支付赔偿金。
虽然《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违法办案,或者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但此规定“一直是睡眠条款,且无操作细则”。
呼格案,国家赔偿会有多少
2023年12月30日,内蒙古高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支付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该决定于12月31日送达。
被逼迫犯罪有法律责任吗
属于胁从犯。我国现行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我国刑法对胁从犯的法定概念。那么,什么是胁从犯?
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是犯罪行为,在可以选择的情况下,因某种原因而选择了实施犯罪行为。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行为人选择实施犯罪行为是出于不得已,即不情愿地实施犯罪,而并非主动参加犯罪,这是胁从犯与其他共同犯罪人的最大区别。由于这一主观特点,在多数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有一定预见,但并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而只是对其听之任之。
从客观方面来看,第一,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
第二,行为人参加共同犯罪、实施犯罪行为是受他人胁迫的。所谓胁迫,是指以剥夺生命、损害健康、揭发隐私、劣迹、毁损财物等对行为人进行精神上的强制;
第三,由于胁从犯参与实施了共同犯罪,其行为也不可避免地成为共同犯罪行为这个有机整体的一部分,从而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同时具备上述主客观两方面特征的,即构成胁从犯。
再来区分一下胁从犯与紧急避险。
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并未将受胁迫而为的一切造成损害的行为都认定为胁从犯而以共同犯罪人论处,而是视其社会危害性区别对待的。
什么是紧急避险?行为人受到的胁迫是直接威胁到本人或者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安全的危险时,如果行为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则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紧急避险,而不应作为胁从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是因为受人胁迫,为了保护自己的某种利益,而对第三者的利益造成损害,且这种损害大于其所欲保护的利益时,则属于胁从犯。例如,甲为了使白己免遭某乙的伤害,在乙的胁迫下,将丙开*打死,则显然超出了紧急避险的范畴,而构成胁从犯。
那么,有人要说了,如果乙威胁甲如不开*将丙打死,则将甲打死,甲在这种情况下开*将丙打死,还构成胁从犯吗?
回答是,在这种情况下,甲同样应当构成胁从犯。因为紧急避险与避险过当的界限就在于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即为了保护一个合法利益而损害的另一合法利益,既不能大于,也不能等于所保护的利益,否则就构成避险过当。
呼格案真凶赵志红已伏法,当年的办案人员应该深究吗?
我认为应当深究,严肃查处那些渎职犯罪,没有充足的直接证据就捉人的工作人员,这些责任应当又审理案件工作人员和有关的行政机关单位担负。受害人杨焕枝称要去洗手间,从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千里香餐馆离去,那天晚上9时15分后被见到因被扼颈室息丧生内蒙古第一毛纺织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卫生间女厕所内。呼格吉勒图于那天晚上二者朋友闫峰吃了晚餐分手了,到过该女厕所,自此回到所在单位叫上闫峰到事发女厕所内,见到杨某某担在吊顶上的情况后,呼格吉勒图与闫峰跑到周边治安岗亭报警。1996年4月11日,呼格吉勒图作出犯法口供。呼和浩特市派出所新城分副局长冯志明和审理案件工作人员判定,呼格是在女厕对遇难者采用色狼性侵时,用手掐着遇难者的颈部造成其身亡的。呼格吉勒图的妈妈尚爱云收到**通告,让提前准备行李箱送拘留所。呼格吉勒图案开庭审判,检方以“流氓罪”和“***人罪”二项罪行对呼格吉勒图移送*** 。呼和浩特市检察院觉得,呼格吉勒图在公共场合采用暴力手段猥亵妇女,并扼颈致受害人窒息而死,方式凶残、情节恶劣,应依法严惩。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检察院作出一审决,“被告呼格吉勒图犯***人罪,***立即执行,***终生,犯流氓罪被判刑期五年。决定***执行,***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