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04-17 01:26:01
长春房产局编外人员待遇
非常好。
1、从工资来看,根据查询长春房产局官方网站可知,该单位的编外人员平均工资为3640元/月,其中42%的工资收入位于区间3000元/月以下,42%的工资收入位于区间3000-4000元/月,年终奖平均6000元,是非常高的。
2、从工作环境来看,根据查询长春房产局官方网站可知,该单位不仅会为编外人员准备专用的休息和茶水间,并且工作环境舒适宽广非常好。
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和住房保障局便民电话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办公室 : 81810101
长春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景阳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 : 4008997555
办公地址:西环城路5555号B座大厅
长春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大经路服务中心(长春市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中心)
咨询电话 : 4008998555
办公地址:大经路 1130 号
长春市住房保障中心
销售咨询电话 : 81810127
综 合 部 : 81810102
办公地址:西环城路5555号A座8楼
长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 : 81810601
办公地址:西环城路5555号A座4楼
长春市房产档案馆(长春市房地产信息中心)
综合科 : 81810350
办公地址:西环城路5555号A座4楼
受理科 : 81810370、81810371
办公地址:西环城路5555号B座大厅
长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 81810260
办公地址:西环城路5555号A座5楼
长春市双阳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84224166
办公地址:长春市双阳区甲一路南银瀑广场东
长春市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 81810323
办公地址:西环城路5555号A座3楼
长春市城区房屋托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产管理,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房产的合法权益,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吉林省城市房产管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属我市城区内全民、集体、个人所有的房屋,因不便管理或无力管理,由所有人委托市房屋托管部门托管的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房屋托管工作的主管部门,下设市房屋委托管理处负责房屋托管的日常工作。第四条 市房产委托管理处的职责范围是:
(一)负责托管房屋的管理、维修、供暖工作;
(二)负责托管房屋的租金、采暖费代缴工作;
(三)负责房屋托管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执行工作;
(四)负责房屋托管调查研究和经验交流工作。第五条 房屋托管实行自愿有偿原则,由房屋所有人与市房屋托管部门签订托管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后至五年。第六条 托管房产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屋产权明确;
(二)房屋建筑资料、使用资料齐全;
(三)房屋主体结构、设备使用功能完好;
(四)无租赁及其他***;
(五)其他必备条件。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提供托管房屋的建筑、使用等有关资料;
(二)认真履行托管合同,积极配合市房屋托管部门搞好房屋管理工作;
(三)变更房屋承租人及房屋用途的,应及时通知市房屋托管部门并提供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遵守的各项规定。第八条 托管房屋的承租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市房屋托管部门的管理,爱护房屋和正确使用设备;
(二)按时交纳租金;
(三)未经房屋所有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借、转让、转兑和互换房屋。
(四)发现房屋及设施损毁,影响正常住用或危及安全的,应及时报告市房屋托管部门。第九条 托管房屋的租金和供暖费按物价管理权限分工制定的标准执行。并按托管双方协定的期限交给房屋所有人。要求供暖的托管房屋必须具备供暖条件,需经房屋所有人同意。
托管房屋的产权、调配权仍归房屋所有人,有关产权、调配权事宜均由房屋所有人自理。第十条 托管合同签订前,市房屋托管部门应对房屋状况进行技术鉴定,合同签订后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合同。第十一条 合同双方遇有下列情况,可以变更或终止合同:
(一)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
(二)因房屋产权变更的;
(三)因人为或自然灾害造成房屋严重损坏或灭失的;
(四)因房屋所有人隐瞒事实或不能如期提供房屋维修费、托管费,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因市房屋托管部门的管理、维修未达到合同规定标准,造成他人重大损失,使合同无履行必要的;
(六)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第十二条 房屋维修费由房屋所有人负担,结算和支付方式由托管双方在合同内约定。房屋所有人不能如期担供维修费的,市房屋托管部门有权拒绝维修。第十三条 市房屋托管部门应经常检查托管房屋,发现问题及时与房屋所有人协商并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因市房屋托管部门失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市房屋托管部门应负赔偿责任。
因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的过失造成其人身财产损失的,应由过失单位或责任人承担经济责任。第十四条 房屋所有人应向市房屋托管部门按规定标准交付托管费,托管费收费标准由市房地局会同市物价局核定。
托管费按年计收,不足半年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全年计算。第十五条 各县(市)、郊区城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房地局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安居工程”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住房建筑的步伐,实现居民“居住条件明显改善”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我市“安居工程”建设,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安居工程”系指为了解决我市居民住房困难,加快解危解困,由***组织建设,按***格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出售平价房。“安居工程”建设不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性质。第四条 市人民***成立“安居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城建的副市长任组长,主管城建的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地局,负责“安居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在计划、规划、建设用地审批和办理各种手续时要优先安排,共同做好“安居工程”的建设工作。第五条 “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来源:
(一)平价房预收的定金。
(二)房改住房基金。
(三)向国家申请的安居工程贷款(在国家贷款未安排前,可先由市财政垫付一部分)。
(四)引进外资。第六条 “安居工程”售房对象为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住房困难户:
(一)1994年人均居住面积在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下的(1995年以后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由市人民***逐年确定公布)。
(二)居住不方便的(系指三代同室,父母与十二岁以上子女同室,十二岁以上兄妹同室,两对以上配偶同室以及两户同室等情况)。
(三)无住房的。
(四)住房为需整体拆除的严重危房的。
(五)居住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的。第八条 住房困难户由市房地局审查确定。
中低收入标准由市人民***逐年确定、公布。第九条 平价房的出售要分期排队,提高售房透明度,防止不正之风,具体售房办法由房地局制定。第十条 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实行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
(二)免交城市基建设施配套费、干管排污费、教育网点配套费、人防工程费、规划管理费、施工占道费、新型墙体材料扶持费、解困(危)费、商业网点费。
(三)建筑工程内的配套项目计入工程成本,建筑红线外需增改的配套项目由市人民***在市政建设计划中安排。
(四)居民个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购房贷款。第十一条 “安居工程”出售的平价房实行国家定价。具体价格由市物价局、房地局根据“安居工程”建设成本确定。
“安居工程”的建设成本包括:
(一)前期工程费。
(二)建安工程和区内配套工程费。
(三)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四)贷款利息和外资回报。
(五)本条一、二、三项费用之和的30%的管理费。第十二条 “安居工程”的选点与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现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规划设计在达到各项规划指标和规范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和空间,合理布局,力求新意。第十三条 “安居工程”的住宅户型设计以中小型标准住宅为主,使用功能要满足基本生产需要。不得建设高标准豪华住宅,也不得建成简易住宅。第十四条 施工管理:
“安居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和标准,加强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使施工工程一次合格品率达到85%以上。对工程项目的验收要严格执行国家工程验收规范及《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施工队伍实行招标选择,工程实行平方米造价包干。第十五条 对个人全价购买的平价房给予办理个人产权,对单位出资购置的平价房确定为国有资产,但在管理上一律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经营型的物业管理体制,由市物业管理总公司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为群众提供良好的便民服务。第十六条 “安居工程”建设的规模与进度:
(一)1994年建设5万平方米。
(二)1995建设10万平方米。
(三)1996年建设15万平方米。
(四)1997年以后建设“安居工程”的规模与进度,由市人民***另行决定。第十七条 市***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房地局负责组织实施。
长春市房地产举报电话是多少
1、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办公室:81810101
办公地址:北安路263
2、长春市房地产监察支队
举报监督热线:15104480442、0431-81810156、0431-81810157
举报监督邮箱:ccfdcjczd@163.com(王璐)
3、长春市市长沟通对话网址
长春房产管理局官方网站
一、负责全市房产产权登记管理,核发房产产权证书;负责全市房产产籍登记造册管理;负责全市房产抵押登记管理、商品房银行按揭管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管理。
二、负责全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受理房产买卖、交换、赠予、租赁的申报,并进行审核、登记和鉴证等工作;监督房产交易行为,查处违法交易。
三、负责全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包括评估、咨询、经纪等中介服务);对申报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审批或办理报批手续;负责对房产中介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开展房产中介服务行业学术交流活动;拟订房产中介服务管理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管理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物业管理机构审批;负责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组织参与全国和全省物业管理优秀单位和示范单位考评活动;拟订物业管理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