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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04-17 04:31:50
1.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住所地宿迁市太湖路309号。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原江苏省宿迁市国家税务局和原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并于2023年7月5日挂牌。
2.为确保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江苏省宿迁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3.国税地税合并后,我们再也不用‘两头问、两头跑、两头交’,办税服务一定会更高效、更标准、更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江苏省宿迁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江苏省宿迁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4.宿迁税务部门将围绕利国、利民、利企、利税目标,扎实做好组织收入、政策落实、优化服务等各项工作,充分展现新担当、新风采、新作为,以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的工作举措,为推动强富美高全面小康新宿迁建设贡献更大的税务力量。
一、宿迁国税网(江苏宿迁税务缴费),怎样才能陈述
1.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沈海斌在揭牌仪式上致辞,宿迁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标志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在宿迁正式拉开帷幕。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挂牌后,原江苏省宿迁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2.后原告申请退税,原地税第一分局作出了退税决定,原告对退税数额不服申请复议,原地税局作出了维持决定,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对其真实性原被告也均无异议,对其证明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求湖北新洋丰公司按原价退回全部股权。原地税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没有事实依据,围绕本地区经济工作,发挥税收调控和监督职能,为发展市场经济和社会事业服务。
3.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江苏省宿迁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局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根据2023年9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关于派出机构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承担纳税辅导、咨询服务、办税服务、权益保护等工作。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二、宿迁国税网(江苏宿迁税务缴费),怎么做阐明
1.2023年10月11日原告与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完成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监制章。
3.后原告又办理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2023年4月10日双方完成了退回41%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被告市税务第三分局未向法庭提交证据。7月5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挂牌成立,原宿迁市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在该业务办理过程中,税收行政行为正确,退税程序规范,不存在超越职权或者***等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5.后因剩余款项未支付,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对原交易股权比例及价格进行了变更。挂牌前已由原江苏省宿迁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江苏省宿迁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6.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原江苏省宿迁市国家税务局和原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局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并于2023年7月5日挂牌。由于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按约定支付剩余款项,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