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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04-17 04:50:59
五、挂钩浮动比例的核定
(一)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浮动比例,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劳动部门和税务部门共同核定。
(二)在核定浮动比例时,要考虑企业之间经济效益水平的不同,以同行业人均税金、工资税金率、资金税金率和劳动生产率等主要综合经济指标的高低为依据分档确定,要体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三)企业工效挂钩的浮动比例一般确定在1:0.3~1:0.7之间。经济效益低、未达到设计能力、潜力大的企业,浮动比例可以低于1:0.3,少数经济效益高、潜力小的企业,浮动比例可以大于1:0.7,但最高不得超过1:0.75.各地在核定企业的挂钩浮动比例时,应从严掌握。
六、审批程序
(一)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据实填报《城镇集体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报审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批。
(二)企业经批准实行工资挂钩办法后,原则上一定3年,但工资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须每年核定一次。如果企业中途停止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其挂钩期间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应全部冲减成本追回。
七、新增效益工资的提取
(一)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后,按核定比例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在当年成本中列支;按本办法第三条(二)款规定未列入挂钩范围的工资,仍按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城镇集体企业税务制度的规定,在原渠道列支。
(二)企业在执行工效挂钩期间,根据经济效益的增长情况,每季按核定的浮动比例预提,但累计预提最高不得超过新增效益工资的80%,年终进行清算。
(三)企业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下降时,工资也要按核定的挂钩浮动比例相应下浮。但下浮的幅度最高不超过工资基数的20%。
八、效益工资的使用和管理
(一)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工资基数、经济效益基数及浮动比例计提效益工资。企业效益工资的使用,不得超过提取数。企业必须建立工资储备金制度,结余的效益工资,可结转以后年度调剂使用,用于以丰补歉。
(二)要严格监督考核挂钩企业执行物价政策的情况。对以不正当手段侵害国家与消费者利益的企业,一经查出,取消全部新增效益工资。
(三)对挂钩企业还要考核产品质量、消耗、安全、劳动生产率等经济技术指标。未完成考核指标的,要按一定比例扣减新增效益工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税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修改本地区原有工效挂钩办法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劳动部和国家税务局备案。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颁发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新增效益工资的计算公式
(一)工资同上缴税金挂钩的计算公式
1.上缴税金净增加额=上缴税金基数×[上缴税金毛增加额/(上缴税金基数+工资基数×工资浮动系数×适用所得税率)]
2.上缴税金净增长率=上缴税金净增加额/上缴税金基数×100%
3.新增效益工资=工资基数×工资浮动系数×上缴税金净增长率
式中,“适用所得税率”先按毛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级数确定,经试算后得出试算新增效益工资。如果毛应纳税所得额减去试算新增效益工资之后级数不变,则试算结果即为最终结果;如果级数变化,则“适用所得税率”降低一个级数确定,按此税率重新计算的新增效益工资为最终结果(下同)。
(二)复合指标挂钩的计算公式
1.与销售(工作)量挂钩的部分
新增效益工资(A)=工资基数×与销售(工作)量挂钩的工资基数比重×工资浮动系数×(销售(工作)量增加数/销售(工作)量基数)
2.与上缴税金挂钩的部分
上缴税金净增加额=上缴税金基数×[上缴税金毛增加额(已扣除A)/(上缴税金基数+工资基数×与上缴税金挂钩的工资基数比重×工资浮动系数×适用所得税率)]
新增效益工资(B)=工资基数×与上缴税金挂钩的工资基数比重×工资浮动系数×上缴税金净增加额/上缴税金基数
3.全部新增效益工资=A+B
劳社部发[2008]3号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计时工资的计算方法有月薪制和日薪制两种。我国一般采用月薪制。月薪制指职工只要在月份内出全勤,则不论大小月,都应得到固定的月标准工资。
应付计时工资=月标准工资-缺勤天数×日工资
日工资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A、 每月按平均法定工作天数21.75天计算。
日工资=月标准工资&pide;21.75
20.83天是按全年365天减去104个公休假日,再除以12个月计算求得。
在这种计算方法下,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缺勤不计算为缺勤天数。
B、每月按平均日历天数30天计算。
日工资=月标准工资&pide;30
在这种计算方法下,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缺勤计算为缺勤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