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8]11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便利直通车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04-17 04:52:22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便利直通车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8]118号 2008-08-1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一)市局成立便利直通车服务协调小组,组长由市局分管纳税服务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纳税服务职能部门。
(二)稽查局、车购办、各区局、各基层分局相应成立便利直通车服务工作小组,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为负责人,协调处理本单位的直通车服务工作。
二、直通车服务对象认定
直通车服务对象,由市***、市国税局、各基层国税局,按照有关标准和条件,按年度进行认定,直通车服务对象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
(一)列入深圳市***大企业名单的企业(以下简称大企业),凭深圳市贸易工业局颁发的“直通车服务证”在全市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享受“绿色通道”便利直通车服务,在主管税务机关享受税务事项便利直通车服务。大企业名单由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公布,市局转发。
(二)纳入市局重点税源监控的企业,凭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颁发的“办税优先证”,在全市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享受“绿色通道”便利直通车服务,在主管税务机关享受税务事项便利直通车服务。重点税源企业名单由市局确认下发。
(三)各区局、基层分局根据自身业务处理能力及一定标准,可自行认定部分纳税人纳入直通车服务范围,凭区局、基层分局颁发的“办税优先证”在主管税务机关享受“绿色通道”和税务事项便利直通车服务。各区局、基层分局认定的纳税人不享受全市其他办税服务厅“绿色通道”便利直通车服务,名单报市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