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各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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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04-17 05:00:53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各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9号 2023-07-05

  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各区局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区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业务专用章样式见附件),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有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各区局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构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发出的公告和通告、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国税、地税机构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费一次办”。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构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构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各区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各区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国税、地税机构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业务专用章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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