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1995]6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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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04-17 05:02:53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1995]65号 1995-11-24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4]107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自2004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3号)《关于党校所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对《补充通知》中明确的党校办企业生产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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