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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04-17 05:24:43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2023-10-09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23年3月30日全文废止。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23]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规定,公布大连市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投入产出法农产品单耗数量标准。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产值分配系数×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本公告公布的单耗数量标准有效期一年,期满重新核定。
特此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
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23]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将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成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核定扣除。
38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本地区核定扣除标准。根据此条规定,市局公布大连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投入产出法农产品单耗数量标准。
大连市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单耗数量-----液体乳及乳制品 | ||
数量单位:吨 | ||
产品名称 | 原料名称 | 单耗数量 |
酸奶 | 牛奶 | 1.11 |
酸乳酪饮料 | 牛奶 | 0.689 |
乳酸菌饮料 | 牛奶 | 0.297 |
大连市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单耗数量-----植物油 | |||
数量单位:吨 | |||
产品名称 | 原料名称 | 单耗数量 | 产值分配系数 |
浸出法豆油 | 大豆 | 5.89 | 42% |
浸出法豆粕 | 大豆 | 1.32 | 58% |
压榨法豆油 | 大豆 | 12.95 | 20.48% |
压榨法豆饼(豆粉) | 大豆 | 1.27 | 79.52% |
压榨花生油 | 花生 | 2.6 | 90.90% |
压榨花生胚 | 花生 | 2.04 | 9.10% |
水制香油 | 芝麻 | 2.5 | 98.70% |
水制香油-浆 | 芝麻 | 2.13 | 1.30% |
芝麻酱 | 芝麻 | 1.4 | 100% |
花生酱 | 花生 | 1.15 | 100% |
炒芝麻 | 芝麻 | 1.14 | 100% |
苏籽油 | 苏籽 | 2.56 | 95% |
苏籽粕 | 苏籽 | --- | 5% |
说明:上表中“苏子粕”为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不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大连市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单耗数量 |
-----酒及酒精 | ||
数量单位:吨 | ||
产品名称 | 原料名称 | 单耗数量 |
雄蚕蛾养生酒 | 雄蚕蛾 | 0.052 |
海参酒(配制酒) | 海参 | 0.03 |
黄酒 | 黄米 | 0.7 |
白酒 | 高粱 | 3.7 |
山枣酒 | 山枣 | 0.5 |
老窖酒 | 稻壳 | 1.12 |
啤酒 | 碎米 | 0.008 |
啤酒 | 玉米 | 0.00014 |
清酒 | 大米 | 0.6 |
调味料 | 大米 | 0.22 |
味琳 | 大米 | 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