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23]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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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04-17 05:56:2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23]2号 2007-01-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40号)第四条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2023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23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6日

王骏案例点评——

巴中新城建投应收账款投资***资金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投资于外贸信托发行的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又投资于巴中新城建投应收账款项目,实际上属于贷款服务,其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按照贷款利息收入缴纳6%的增值税。

该项应收账款投资行为属于财税[2023]140号文和财税[2023]2号文所称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信托计划管理人也就是外贸信托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人,自2023年7月1日起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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