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征税对象:证券交易印花税
  •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04-17 05:57:07

  自2023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主席令13届第89号)正式实施:

  第三条 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杨永义解读】本条是关于印花税征税对象之一证券交易的具体项目的规定。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习惯称为证券交易印花税,始于1990年(深圳),征收依据是单行文而非原条例。

  1.证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

  2.交易标的。仅对上市公司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发行的存托凭证征收,对期货交易、基金交易、国债及企业债券交易则不征印花税。

  3.单边征收。与应税合同的当事人均应计税贴花不同,证券交易只对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目的是鼓励投资者长期投资而不是短线交易。

  4.不限于场内。证券交易不限于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内集中交易证券的行为,还包括场外协议转让、继承和赠与等非集中方式转让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的行为。


  第七条 【特殊情形计税依据】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杨永义解读】本条是关于特殊情形证券交易印花税计税依据的规定。

  场内交易的证券都是有交易价格的,但场外发生的涉及证券的继承、赠与、互换、分割等行为一般没有成交金额,这时需要按照本条规定确定。

  例5.刘某与王某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刘某将其持有的甲上市公司的股票30万股无偿赠送对自己初始创业有巨大帮助的王某。税务机关查实办理股票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股票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9.4元/股。计算刘某与王某签订的无偿赠与股票的协议应当缴纳的印花税?

  解析:该赠与协议虽然没有金额,但仍需依法确定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刘某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股票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9.4元/股计算的计税依据为282万元,适用1‰的税率,应缴纳印花税0.282万元。作为受赠方的王某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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