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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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04-17 06:17:3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023-3-3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23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规范、简并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的涉税资料,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广东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正文明确了国地税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主要包括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财务制度报备和纳税申报及财务报表报送等方面。

  《公告》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清单》逐项明确了各类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的报送渠道。

  三、纳税人通过任一办税渠道办理相关涉税业务,都能实现涉税资料一次采集,国地税共享共用吗?

  纳税人通过《公告》附件所列办税渠道办理相关涉税业务时,可以实现涉税资料一次采集,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共享共用,纳税人无需重复提交涉税资料。

  纳税人通过《公告》附件所列办税渠道以外的其它渠道办理相关涉税业务时,由于相关信息化系统功能限制,暂无法实现涉税资料一次性采集,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双方共享共用。纳税人需按原有方式分别向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提交相关涉税资料,办理相关业务。

  四、《公告》从何时开始施行?

  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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