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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04-15 12:52:5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范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一、一般纳税人允许抵扣的项目包括: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二、不允许抵扣的项目包括: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三、与以前不同的包括:
(1)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缴纳消费税的小轿车、游艇等及不动产不能抵扣)。
(2)购进废旧物资做原材料的原材料普通*****不能抵扣(原按10%抵扣)。
另外,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有汽车的,购买汽油、轮胎、汽车维修收取的专用*****可以抵扣,煤、水、电收取的专用*****可以抵扣。
机动车销售统一*****抵扣联账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一条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并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机动车销售*****,为电脑六联式*****。即第一联*****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第一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印色为蓝色,第五联印色为红色,第六联印色为黑色。*****代码、*****号码印色为黑色。
作为购买机动车的一般企业,在收到购买的机动车和*****后,正常按照收到增值税专用*****即可。
购买机动车收到机动车销售统一*****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机动车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款
贷:银行存款
销售***** 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