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财税网」“营改增”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规定的?
  •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04-17 21:16:32

根据财务条例

司法部、商务部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转税率制度改革的通知

第四十五条(财税[2016] 3号海宁财税网6号)明确规定纳税义务发生如下:

(一)纳税人实施应税行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申报凭证之日;先发文的,以发文日为准。

销售款收款是指纳税人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期间或之后收到的款项。

取得销售货款凭证的日期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年度;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约定支付年度的,以服务和无形资产转移完成之日或者不动产所有权发生变动之日为准。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付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在收到预付款之日。

(三)纳税人从事

国际融资

产品转让,用于

国际融资

产品产权转让之日。

(四)纳税人以相同方式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在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之日或者不动产所有权发生变更之日。

其他文章

  • 资质该如何办理?申请流程是怎么样的?
  • 会计外包公司主要做什么的(外包企业的优缺点)
  • 边际贡献总额代表什么?怎么计算?
  • 验资报告费用由谁承担?通常需要多少钱?
  • 歌曲版权怎么申请(歌曲版权申请流程及保护时限)
  • 返本保险可以退保吗(返还型保险的优缺点)
  • 上海公司注册条件有哪些(注册公司的注意要点)
  • 北京高新企业认定条件是什么(附:高新企业申报条件)
  • 公司邮箱怎么申请注册流程(附电子邮箱注册教程)
  • 旅游公司经营范围怎么写(经营范围范本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