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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法-2021年注会《税法》重要知识点

网络转载 2024-05-21 09: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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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法

【所属章节】

第八章 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第二节 环境保护税法

【知识点】环境保护税法

环境保护税法

一、环保税的税目、税额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

【重点提示】

1.大气污染物税目中不包括温室气体二氧化碳。

2.固体废物税目含半固态、液态废物。

3.应纳环保税的噪声只包括工业噪声。

4.注意税目税额表噪声计税备注说明:

(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2)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

5.环境保护税采用定额税率。固体废物和噪声的税额标准是全国统一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环保税的征收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应税噪声产生地。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即纳税不能免除污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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