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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售后回租会计分录

网络转载 2024-05-21 14:17:31

融资性售后回租会计分录:

租赁开始日,向融资公司出售资产:

借:固定资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在用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

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计提融资租赁资产的折旧:

借:管理费用等相关科目

贷:累计折旧

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期满时:

借:固定资产—在用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因此不征收增值税,实质上该设备并没有形成流转,因为折旧仍由承租人计提,所以不需要开具发票,而且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企业所得税也不需要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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