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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由什么人员组成

网络转载 2024-05-23 13:05:46

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成员组成。债权人会议成员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两种。

1.组成

(1)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2)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2.召集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①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②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③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④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债权表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由人民法院确认);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

(1)和解协议、重整计划:1/2+2/3

①和解协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②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其他决议:1/2+1/2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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