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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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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58号要解决的23个问题梳理及小编初理解2026-04-26如下是小编从问题的角度想到的问题,期待未来国家税务总局在细化之时,考虑其中问题并给出明确的规则,利于有效、明确来导引纳税人的税务合规处理,同时也利于体系化的发展营改增试点政策。 靠前大类:建筑服务简易计税 问题1:对于建筑服务甲供材选择简易计税的应用突破 甲供材作为一项重要的税负“只减不增”的营改增试点政策,自从财税【2016】36号文件提出后,就扮演着重要的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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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58号文:给建筑服务纳税人增加的两味猛药2026-04-26酷暑来袭,熏风难当。这种天气能够不用辛苦奔波,而是躲在空调下面浏览下最新的税收政策,对御风而言真可谓一大享受。但是当看到新鲜热辣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件”),就再也淡定不下来了。58号文件对去年建筑服务行业营改增的许多规范做了天翻地覆的修改,给饱受炎暑之苦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增加了两味猛药: 猛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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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58号深度点评2026-04-2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2017.7.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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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58号文对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有何影响2026-04-26《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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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服务新政财税〔2017〕58号之理解及常见咨询问题解答2026-04-26( 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公告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修订重发 )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 通知 财税〔2017〕 5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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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5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2026-04-2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2017-7-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 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 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