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2016年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2026-04-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2018-04-1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公告的主要内容...
-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政策解答2026-04-2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
-
建筑业预缴税款台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2026-04-26预缴税款台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7号) 政策规定 政策解读 第十条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2017年5月1日起,改为跨地级市),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由于纳税人跨县(市...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公告2026-04-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6号 2016-08-23 为配合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适用范围2026-04-26一、《办法》适用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7号) (一) 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 政策规定 政策解读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2026-04-26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的解读 2016年04月07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一、背景和目的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