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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2016年12号文件原文
  • 财税〔2016〕12号文案例解读: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免两项教育附加的会计处理
    2026-04-26
    2016年1月2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靠前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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