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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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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的规定?2026-04-26问:如何理解《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的规定? 答:《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①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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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2026-04-26问:如何理解《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 答:《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