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财税[2018]3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2018-4-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李志远点评:按照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的,以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或收购**的,以农产品销售**或收购**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这两种情况的11%的扣除率以后会改成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此次税率调整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如何变化,大家比较关注。财税32号文件中,有两条对此作出规定,一条是普遍性规定,伴随税率调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从11%调整为10%。还有一条是特殊规定,明确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也就是说,税率调整前,购进农产品可以按照11%、13%扣除,税率调整后,按照10%、12%扣除。总体来说,农产品抵扣问题,总的思路和精神还是参考去年简并税率下发的财税[2017]37号文件执行。这里我想就12%扣除率相关问题作几点说明:
1.为什么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按照12%扣除?
本次税率调整,农产品扣除率仍是政策设计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2017年7月,增值税税率实施“四并三”改革,农产品税率下调后,为了解决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可能出现的税负上升问题,给予这部分企业维持扣除力度不变的过渡措施,也就是在11%扣除率的基础上加计了2个点,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征扣税率差保持在4个百分点(销项17%,进项13%)。
此次税率调整,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产成品适用税率由17%下调至16%,我们总体考虑是征税率下调,退税率、扣除率均应同步下调,这样有利于下一步规范增值税制度,减少税收风险。因此将其扣除率也同步下调一个点,确定为12%。和税率调整前相比,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加计扣除的力度是一样的,只是在10%的基础上加计2个百分点。
2.12%扣除率的适用范围,这里我要再次强调,仅限于纳税人生产16%税率货物购进的农产品,农产品流通企业或者产成品适用税率是10%的企业,不在加计扣除政策范围内,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什么凭证可以按照12%扣除?
我给大家归纳了一下,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三种类型:一是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这里的销售**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三是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需要说明的是,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农产品核定扣除的纳税人,扣除率是否也要按照12%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仍按照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以销定进,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的开具日期为准。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按照上面确定的原则,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经按照原税率开具**的业务,在5月1日以后,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纳税人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没有开具**的业务,如果需要补***,也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税控开票软件的税率栏次,默认显示的是调整后的税率,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况,需要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附录——增值税税率/征收率/扣除率表及记忆技巧(2018年5月1日后)<小陈税务、严颖>
其他文章
- 如何降低资产负债率?
-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衔接问题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项目内容的公告[全文废止]
- 企业税前扣除赞助支出被纳税调整案
- 从一则税案谈新行政诉讼法解释对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7号公告第三条的影响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 税收分类编码设置方法和更新方法
- 培训费出新规!什么钱能花什么钱不能花,你得弄清楚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 这个业务符合“三流一致”要求吗?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 巧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 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扩围:企业该怎么选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 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税前扣除?
- 湖北国税营改增问题集:五大类63个问题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条款修订]
- 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在电子税务局如何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