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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网络转载 2024-11-04 00:27:3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财税[2012]75号 2012-9-27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本法规第三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靠前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条款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

  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9月27日


  为了减少农产品的流通环节,鼓励大型流通商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进货,促使农业生产者获得更多的实惠,2012年9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适用对象为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冷冻肉、内脏等;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享受税收优惠的上述产品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纳税人属于鲜活肉蛋产品加工企业,则无法享受上述免税优惠,鲜活肉蛋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基本不变,如果加工企业设立关联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属于商业性质,从事鲜活肉蛋产品批发与零售,则可以根据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免征的优惠,类似于白酒生产企业设立商业销售公司。根据当前的政策规定,设立商贸企业的条件大为放宽: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需要1个(或以上)股东,从2006年1月起新的公司法规定,允许1个股东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一人有限公司”执照上会注明“自然人独资”,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鲜活肉蛋产品加工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及时设立商贸公司。

  根据《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如果商贸公司增加业务—销售蔬菜,则又可以免征增值税。如果商业销售公司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同时,商贸公司需要注意的风险点: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加工企业与关联商贸企业如果商品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需要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另外,对于商贸公司的销售对象而言,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来源:中国税务报张海全 王富军 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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