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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政策延期]

网络转载 2024-11-12 09:14:4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政策延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2018-04-2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本法规中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期限,延期到2020年12月31日前,转登记的具体条件,请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谢华峰——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是为了避免由于稽查或评估造成一般纳税人登记向前追溯,从而引发前期销售收入是按3%还按适用税率的争议。
  财税[2018]33号只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很多朋友纠结对那些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虽未超标但自行申请认定(或登记)一般纳税人的,能否转为小规模纳税人?18号把这个明确了,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都可以转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自行登记的,还是强制登记的一般纳税人。  郑大世——这里其实就是往前倒推12个月或者4个季度,要是超过500万,实际上就相当于已经达到一般纳税人(500万标准),所以不允许转为小规模,但没超的,实际上就属于小规模,所以允许转。
  特别注意三点,一是只有80万、50万这些非营改增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小规模,对于因为营改增服务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就算前推12个月小于500万,也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是应税销售额是包括增值税免税销售额的,这里要特别注意还含营改增的销售额,比如往前倒推12个月,销售货物60万,销售服务470万,这时候是转不了小规模了,因为合计超过500万了。
  三是不满12个月的,比如企业2018年1月1日成立,2018年6月10日申请转为小规模,这时候从1月到5月销售额假如是100万,那就直接换算成平均一个月20万,12个月就是240万,不足500万,所以可以转为小规模。  王骏、郝龙航——2018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转登记前12个月或4个季度未超过500万元销售额的(比如数年前收入达1个亿,但前12个月达不到500万元的也可以转登记),作为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你本来就是小规模纳税人,就不要掺和这个事了,与你无关。但你可以根据条件考虑是不是成为一般纳税人。
  500万元是不是包括货物、劳务与服务等全部呢?笔者理解是全包括的意思,当然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的,不需要并入。
  同时无论是母子公司,还是总分公司,通常都是作为独立的纳税人存在的,此时各考虑各的,并宜统筹安排。
  这个500万元,对于营改增的单位,已是500万元的标准,所以这个相当于也没有啥影响,重大的影响是对于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一般纳税人。财税[2018]33号也明确了按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来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因此锁定的对象范围还是传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符合本公告靠前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表样见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郑大世——这条要特别注意,比如企业2018年1月1日成立,按季申报,1-3月(靠前季度)销售额为100万,4-5月销售额为50万,然后企业2018年6月1日申请转为小规模,6月销售额为50万。这时候,6月的50万仍然按一般纳税人计算销项和应缴税额。  王骏、郝龙航——当期仍是一般纳税人,下期起是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这儿的情形可以考虑为:一般纳税人,如果你有进项留抵,建议就尽快达到销项,不要留着转出也没有暂时的利益。
  如果没有留抵,评估以后认为选择简易计税3%有利,则就尽量考虑次月达到纳税义务吧,比如分期收款在次月。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需要注意的事项。
  靠前,哪些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大家应该已经注意到,18号公告靠前条对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进行了界定,只有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条件一,只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是,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没超过规定标准的,如果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也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是,工业50万、商业8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两个条款联系起来理解,也就意味着按照工业50万、商业80万的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包括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的一般纳税人,都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此次允许转登记的,不包括按照500万元的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企业
  条件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税销售额没有超过500万元。
  再强调一遍,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为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只有2018年5月1日以前就已经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5月1日以后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并不符合靠前个条件的规定,不属于可转登记的范围。
  第二,纳税人什么时候可以转登记。
  符合转登记条件的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由纳税人自主选择的,转登记的程序也是由纳税人发起的。但是,大家要注意,此项政策的执行时间是2018年5月1日,停止时间是2018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如果需要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到12月31日,这8个月的期间里,都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转登记手续。换言之,5月1日前和12月31日后,不可以办理转登记手续。
  第三,转登记后从什么时候开始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纳税。
  18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理解本条规定,重点在“下期”、“当期”。
  所谓“下期”、“当期”,指的都是税款所属期,这是《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基本概念,不用过多解释。但是,由于有按月和按季两种纳税期限,本条在实际执行中可能就会遇到几种不同的情况,应该按照本条规定的基本原则分别处理。
  靠前种情况是,原来按月纳税,转登记后继续按月纳税。这种情况非常简单,转登记日的当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次月起改为简易计税。
  第二种情况是,原来按月纳税,转登记后改为按季纳税。由于大多数地区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纳税,因此这种情况可能会非常多。对此,转登记日的当月,仍应该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转登日的次月起,改为简易计税,按季缴纳。比如,转登记日的所属月份为7月份,纳税人在7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8月起,改为简易计税,按季缴纳,8-9月份实现的税款,在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
  第三种情况是,原来按季纳税,转登记后继续按季纳税。这与靠前种情况一样,转登记日的当季,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下一个季度起改为简易计税。
  第四种情况是,原来按季纳税,转登记后改为按月纳税。这种情况我们判断基本不会出现。如果有,在转登记日的当季,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下一个季度的首月起改为按月简易计税
  第四,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近些年来,增值税的管理都是尽量扩大一般纳税人的队伍,包括《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内的相关政策规定,都不允许一般纳税人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此次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并允许已经按较低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说是一项全新的政策,没有可借鉴的成熟做法,许多新的问题需要研究处理,其中,转登记纳税人未抵扣的进项税就是其中的重点。
  通常情况下,大家可能认为,未抵扣的进项税应该做进项税转出处理,直接调增企业的成本费用。这样做虽然简单,但是存在较多的问题。一是,未抵扣的进项税是企业的权益,转入成本费用也就意味着不能再进行抵扣,对企业不利。二是,转登记纳税人在今后可能还会对转登记前的业务进行调整,包括退货、折扣等,也包括稽查补税、自查补税等,都需要将未抵扣的进项税纳入计算,以更大程度地维护纳税人的权益。三是,一些出口企业还需要将未抵扣的进项税申请退税。因此,继续核算未抵扣的进项税是有必要的
  如何核算未抵扣的进项税,有几种方案可供选择。比如,可以要求纳税人设立台账进行管理,按月报送税务机关;也可以调整申报表,增加相关栏次要求纳税人按月填报。但是这两种方案都会增加纳税人的核算负担,不是最优的选择。经过反复斟酌研究,我们最终确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这样做,既可满足需要,又简便易行,不增加纳税人负担。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随着转登记纳税人对转登记前的业务进行调整,未抵扣的进项税将是一个动态变化的数据,纳税人应准确核算,税务机关也应做好辅导,重点关注,共同防范涉税风险。具体规定在18号公告中已经写明,这里就不再重复了。
  第五,转登记纳税人如何调整转登记前的业务。
  纳税人转登记之后,已经成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规定进行涉税核算。但是,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有可能因为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需要进行调整。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转登记纳税人在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同时,再填报一张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将会极大增加纳税人核算的复杂性。因此,18号公告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业务,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不是要求纳税人重新核算最后一期的涉税数据并填报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纳税人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对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后,和原来的申报结果相比,可能会产生少缴税款,也可能会产生多缴税款,都不需要重新填报一般纳税人申报表,而是并入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处理,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填列。这一点需要大家注意。
  第六,转登记纳税人如何开具**。
  转登记纳税人在**开具方面,也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处理,18号公告都有相应的规定,我在这里再帮助大家梳理一下:
  首先,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
  其次,为了解决纳税人开具专用**方面的实际需要,给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对于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已经领用税控装置并进行了票种核定的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继续自行开具专用**,不受税务总局目前已经推行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试点行业的限制。
  再次,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红字**、换***、补***的,一律按照原来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
  第七,转登记纳税人是否永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此次在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同时,允许已经按较低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给予纳税人充分的选择权,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适宜的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此类纳税人在转登记后永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转登记纳税人今后如果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就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且,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也不能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王骏、郝龙航——这儿规定描述的有一些复杂,期末有留抵税额的,则通过如下科目核算: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这样,在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后,就只要使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这个简化的科目核算办法即可了。小编之前想到的是这个进项转出是转到成本中,但总局的文件却是让挂账处理,这个挂账将来如果再转回一般纳税人时,会不会再让转回抵扣呢?如果一直转不回来呢?
  如果在转登记当期尚未取得,但是在之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期间取得的,还要继续挂在待抵扣中,因为其采购形成的进项的归属期是当期一般纳税人时,之后取得时,成本当中仍只能扣除不含税金额,继续挂账,似乎于转换人还是没有有利之处。注意这儿只限于截止到转登记日到期尚未取得票据,登记后发生的业务取得的票据不要继续进行认证,也不需要转待抵扣处理。
  而且上面尚未取得的票据仍需要持续进行认证或勾选,已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认证时,则由税务机关代为勾选处理。
  对于这个待抵扣的进项税额,未来面临着两个问题,一是一直挂账,根据情形有补税情形时可能会消化;二是未来再达到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是不是还可以继续抵扣?这一点,公告本身并没有说明清楚,我们认为这个将来的抵扣还是认可才符合待抵扣的含义。  张钦光——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按照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适用税率进行调整,并可以使用“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转登记一般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评估,其涉及应税行为发生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如果需要补缴增值税,可以使用“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果后期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余额是否可以继续转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这会不会是国家税务总局留给纳税人的一个彩蛋啊!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机动车销售统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机动车销售统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谢华峰——1、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扣税凭证,必须通过增值税**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或认证。
  4、转登记日后取得的扣税凭证,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  郑大世——别看字数多,意思就是转为小规模,转登记日已经取得的专票等票,该认证就认证,转登记日以前发生的,还没取得专票等票的,转登记后,让税务局帮你认证,认证完和前面取得的票一样,都进留抵,最后转到待抵扣里面。要是认证出异常,以前怎么办,现在就怎么办。


  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郑大世——举个例子,6月10日为转登记日,当期进项50万,销项150万,当期应纳税额为100万。然后7-9月份,因为各种原因,6月卖的货退货100万(增值税100*16%=16万),这时候,就要追到6月调整,6月销项就变成了150-16=134万元,进项还是50万,6月应交税=134-50=84万,但因为6月实际交了100万,等于是多交了16万,这16万从7-9月应纳税额中抵减,比如7-9月正常销售是200万,交税是6万,这时候,就直接用前面的16万抵减这个6万。余下的10万再往后推,抵减以后要交的增值税。
  同样的,假如6月10日为转登记日,当期进项150万,销项50万,当期应纳税额为0万。然后7-9月份,因为各种原因,6月卖的货退货100万(增值税100*16%=16万),这时候销项=50-16=34万,进项=150万,应纳税额还是零,没有多缴,不需要冲减7-9月应纳税额。


  (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郑大世——还是举个例子,6月10日为转登记日,当期进项50万,销项150万,当期应纳税额为100万。然后7-9月份,以前6月购货有50万没有取得**,然后7-9月取得了专票,对应进项50*16%=8万转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同时,7-9月份因为各种原因,6月购进的货退货给上家卖家企业100万(增值税100*16%=16万),这时候,就要追到6月调整,6月进项就变成了50-16=34万元,销项还是150万,6月应交税=150-34=116万,但因为6月实际交了100万,等于是少交了16万,这16万就要先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8万里抵减),抵减完,还余下8万,就要在退货的当期(7-9月)一并申报补缴这8万的税。


  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

  王骏、郝龙航——这儿相当于是保持一般纳税人期间的计税规则与所属期对应,相当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计税相对是干净的。


  六、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

  郑大世——说白了,就是以前的开票软件设备接着用,同时,以前能开专票的,现在转成小规模后,接着能自开专**(这点要特别注意)。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谢华峰——继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之后,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票种核定的的商业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自开增值税专用**。
  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的,以前都是说“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现在国地税合并在即,改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张钦光——又是一个彩蛋!难道,这意味着小规模纳税人要全面自开专票?


  七、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的,按照原蓝字**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

  郑大世——一般纳税人期间的,红字也好、蓝字也好,还按一般纳税人时怎么开就怎么开。比如6月转登记,7月退6月货,就按照6月的16%增值税税率开红字。  谢华峰——谁说“未开具**”栏不能填负数?未开具增值税**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为了不重复申报同一笔销售收入,“未开具**”栏肯定是要填负数的,增值税申报比对不会强制监控此项,但会生成申报疑点,纳税人应备好材料作好说明即可。


  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

  张钦光——此规定彻底明确,纳税人开具**选择税率或者征收率,不是根据纳税人当下的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而是根据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时的使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也可以开具17%、16%、13%、11%、10%、6%的原本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开具的税率的**,虽然自5月1日起,17%、13%、11%的税率已经取消了。
  其实这一条款,也可以借鉴用来解决小规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其小规模纳税人期间销售的货物或者服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或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问题。转为一般纳税人后,企业冲销的是当初小规模期间的增值税业务,纳税人不能用一般计税方法进行处理,只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冲减;  王骏、郝龙航——按照原来的税率开具**没有问题,按原来的征收率?这是个什么意思,小编在想,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的征收率的事项也是有的,部分情形下是一样的,只是小编在想,在申报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申报表如何填报也是征管当中需要各地税务机关解决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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