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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重要)

网络转载 2024-11-04 00:31:41

第二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注: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靠前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确定待测试总体的完整性能包括:
(1)分录涉及不相关、异常或很少使用的账户;
(2)分录由平时不负责作出会计分录的人员作出;
(3)分录在期末或结账过程中作出,且没有或只有很少的解释或描述;
(4)分录在编制财务报表之前或编制过程中作出且没有科目代码;
(5)分录金额为约整数或尾数一致。

5.账户的性质和复杂程度。
(1)包含复杂或性质异常的交易的账户;
(2)包含重大估计及期末调整的账户;
(3)过去易于发生错报的账户;
(4)未及时调节的账户,或含有尚未调节差异的账户;
(5)包含集团内部不同公司间交易的账户;
(6)其他虽不具备上述特征但与已识别的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相关的账户。

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处理的会计分录或其他调整。 此外,由于会计分录测试的主要目的是应对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在选取并测试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时增加不可预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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