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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统借统还贷款操作方案及注意事项
在万众创业的今天,出现了许许多多的创业公司、投资公司。许多实业公司也投资了多家企业(俗称关联企业),公司间资金往来也很频繁,而资金往来不计息会产生很大的税务风险,如果全额计息又会因利息收入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增加公司税额负担。很多财务人员都想到了用统借统还的方式来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
但你真的明白统借统还的具体操作及注意事项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统借统还贷款方式下,企业集团分拨下属单位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其模式有二:
模式一: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模式二: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现以案例形式来具体讲述:
案例一、企业集团A从银行取得统借统还形式贷款1000万,利率5%。
贷款资金流向:银行→A→下属各企业
归还资金流向:下属各企业→A→银行
借款方向 | 利率 | 是否免征增值税 | 原因 |
A→B | 5% | 是 | 符合免征条件 |
A→C | 5% | 是 | 符合免征条件 |
A→D | 8% | 否 | 利息超过统借时从银行借入的利息5% |
A→F | 5% | 是 | 符合免征条件 |
A→B→E | 5% | 否 | A到B免征;B到E不免征,因为不属于一级分拨 |
贷款资金流向:银行→B公司→下属各企业(含集团)
归还资金流向:下属各企业(含集团)→B公司→银行
借款方向 | 利率 | 是否免征增值税 | 原因 |
B→C | 5% | 是 | 符合免征条件 |
B→D | 8% | 否 | 利息超过统借时从银行借入的利息5% |
B→E | 5% | 是 | 符合免征条件 |
B→C→F | 5% | 否 | B到C免征;C到F不免征,因为不属于一级分拨 |
贷出资金流向:银行→集团企业A→财务公司D→下属公司(含集团)
归还资金流向:下属公司(含集团)→财务公司D→集团企业A→银行
借款方向 | 利率 | 是否免征增值税 | 原因 |
D→A | 5% | 是 | 符合免征条件 |
D→B | 5% | 是 | 符合免征条件 |
D→C | 5% | 是 | 符合免征条件 |
D→E | 5% | 是 | 符合免征条件 |
D→C→F | 5% | 否 | B到C免征;C到F不免征,因为不属于一级分拨 |
注意事项:
1、必须是真正的集团企业,按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成立,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
有些公司对外投资了许多子公司,也喜欢宣称自己是集团公司,此类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集团公司。
2、资金需来源于外部
来源于集团内的委托贷款不符合。如A企业以自有资金委托银行贷款B企业,B企业取得的贷款不属于统借统还形式的贷款,其分拨给其他下属单位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征收增值税。
3、统借方为集团或核心企业。
如案例一中,A集团主营为生产激光设备企业,主要生产任务都在B公司(营业额、利润的主要贡献公司),D子公司是为了多元化而成立的食品公司,如果以D取得贷款,则不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4、资金只限于分拨一层
即统借方只有一个。案例一以A集团名义取得贷款,A分拨给B公司,B 再分拨给E公司。B收取E的利息收入不享受免税优惠,应缴纳增值税。
5、集团内贷款利息必须小于等于取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
如案例一,A取得银行贷款利息5%,贷款给B利率5%,给D的利率8%,则A取得B的利息收入免增值税,取得D公司的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注意不是超过部分)。
6、两模式的区别
模式一的资金使用方只能是企业集团的下属单位;
模式二的资金使用方可以是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
7、资金必须由统借方统一归还
如案例三,虽然由财务公司D与下属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并收取本息,但D不能直接归还银行,必须把资金给到A,由A归还银行。
参考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注:2016年36号文规定的比较简单,如果想了解更多,可参考以前营业税时期统借统还的相关规定。
问题讨论:那分拨公司如何开票给下属公司?案例一中A如果给C开票?
零税率开票或税局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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