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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网络转载 2024-11-04 00:34:58

  编者按:2018年了,各位纳税人开始逐步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从2018年1月15日起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容易忽略的问题与大家讨论。再次将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免征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

  简而言之,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以上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应符合3个条件:

  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居民企业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

  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

  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处置及处置以后取得的收入。

  三、案例解析

  湖北如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公司”)2017年2月与王小二、张小三共同出资10,000.00万元在上海浦东新区投资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上海天香股权投资中心(以下简称“天香投资”,分别占股40%、30%、30%),天香投资2017年4月出资4000万元投资到天津吉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2018年3月天香投资从吉祥公司分回股息1200万元。问如意公司从天香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480万元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法规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以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每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自然人投资者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资本公积转为资本的是否征个人所得税问题同上述自然人个税问题一样。

  法人和其他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法人是否适用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的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合伙企业分回的利润也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的规定。法人性质的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直接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免税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本案如意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480万元不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不能免缴企业所得税,应缴企业所得税额120万元(=480*25%)。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函〔2001〕84号)。

  思考: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能否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你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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