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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例解: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一、例题
A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市,分别在南京、成都、杭州有三个分公司,A公司适用总分公司汇总纳税政策。2015年度财务报告中,成都分公司占三个分公司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职工薪酬的比例分别为:50%、20%、40%。成都分公司适用西部大开发15%税率优惠政策,总机构和其他分支机构税率均为25%。假设2016年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2亿元,成都分公司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是多少?
靠前步:A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20000万
第二步:划分应纳税所得额:
1、各分公司分摊50%应纳税所得额=20000×50%=10000万
2、计算成都分公司分摊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50%×0.30+20%×0.35+40%×0.35=0.36
3、计算成都分公司应纳税所得税额
10000×0.36=3600万
第三步:计算不同税率地区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1、成都分公司应纳所得税额=3600万×15%=540万
2、其他公司应纳所得税额=(20000-3600)×25%=4100万
3、应纳所得税总额=4640万
第四步:分摊应纳企业所得税
1、各分公司分摊50%的应纳企业所得税=4640×50%=2320万
2、成都分公司分摊应纳企业所得税=2320×0.36=835.2万。
理解: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亿元,共需要交多少税呢?能不能用2亿直接乘以25%?不可以,因为分支机构中有15%税率的,应纳税总额一定是小于2亿×25%=5000万的。分地区计算应纳税额,首先应计算出该地区应纳税所得额,57号规定用“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即计算方法与总分机构分摊应纳税款是一样的。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后面的步骤就同一般总分机构分摊税款一样了。
二、总结
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
(一)相同税率地区
1、计算全部应纳所得税额
2、计算总机构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3、计算分支机构分摊税款
(1)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2)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二)不同税率地区
1、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
2、划分不同税率地区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各自应纳税额
4、计算全部应纳所得税额(从这一步开始与相同税率地区计算相同)
5、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1)计算总机构分摊税款=应纳所得税总额×50%;
(2)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应纳所得税总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三、其他要点
(一)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范围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三)汇总纳税企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四)需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视同二级分支机构:
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
(1)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
(2)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
(六)资产损失
注意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七)税务检查
1、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自行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与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联合实施税务检查。
总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下同)的50%按照规定分摊比例,分摊给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查补税款就地办理缴库。
2、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可对查实项目自行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允许弥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对于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由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调整。
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50%分摊给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就是指参与检查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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