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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工资、薪金所得个税过渡期政策和申报问题的“金钥匙”

网络转载 2024-11-04 00:35:18

好几次,小编脑海里闪现这样一个声音:这是最后一次谈个税过渡期了!

因为,这原本就是个非常简单的问题。

但是,总也停不下来……

归根结底,让诸多小伙伴儿晕菜的是——计算并代扣个税和申报并解缴个税(以下简称计算和申报个税)。扭住了这个“牛鼻子”,解决的就不单是工资、薪金所得个税过渡期问题了。

搞不清这个问题,类似“提前申报”——新的问题,会在过渡期内就此埋下!

【疯狂税客】原本以为“长期提前申报”的存量扣缴义务人只是少量的存在,但经过与学员、群友、网友交流才发现,有“长期提前申报”习惯情形的大有人在,也由来已久!

这也就是为何总局对于扣缴客户端的技术设计,允许选择修改税款所属期,仍允许提前申报的原因所在。因为这个群体实在太大,必须高度重视,确保个税改革平稳过渡。

可以肯定的是,提前申报有悖于《个人所得税法》。

究其原因,是【疯狂税客】常说的,报税人员混淆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四个关键期间。

一、何时计算个税?

一般来说,啥时候编制工资表,啥时候计算个税。

编制工资表时,纳税人应取得的工资收入、各项扣除已经确定。

特殊情形,如果实际发放工资的当月,纳税人取得了工资表之外的,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应合并当月工资收入,同步计算个税。

二、计算个税时用什么政策?

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支付人实际支付工资、薪金,扣缴义务发生。

也即是,计算个税时,应该按照(约定)实际发放日期的个税政策,计算个税。

举例说明

(约定)实际发放工资日期

劳动期间

编制工资表日期

减除费用标准

税率及扣除数

税款

所属期

申报征期

9月5日

8月

 8月30日

3500

2018.09

2018.10

9月5日

9月

9月1日

3500

2018.09

2018.10

9月25日

8月

9月15日

3500

2018.09

2018.10

9月25日

9月

9月20日

3500

2018.09

2018.10

10月5日

9月

9月30日

5000

过渡期

2018.10

2018.11

10月5日

10月

10月1日

5000

过渡期

2018.10

2018.11

10月25日

9月

10月15日

5000

过渡期

2018.10

2018.11

10月25日

10月

10月20日

5000

过渡期

2018.10

2018.11

 

三、怎么计算个税?

很简单,登陆扣缴客户端,选择所属期,比如(约定)实际发放工资日期在10月,造工资表计算应代扣的个税时,就可将税款所属期修改为10月,导入工资、扣除等数据,客户端即可自动计算个税,将结果导出即可。

注意:未到申报期,不能保存提交数据。

四、何时代扣个税?

在实际发放工资、薪金时,代扣个税。

经过前面的步骤,将应代扣的个税体现在工作表,纳税人实际收到的工资,即是已经税后工资了。

至于工资表外的工资薪金性质的个税,经过合并计算后,建议单独造表体现。

五、何时申报个税?

应在实际代扣税款的次月,履行申报解缴义务。

经过前面的步骤,应由员工个人缴纳的个税,已被支付人也就是扣缴义务人,代扣在企业。应该于次月的申报期内,报送报表并将代扣的个税解缴入国库。

注意:若一个月内取得多笔工资、薪金(含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申报时应合并计算,填入工资收入栏次。

结语

计算应代扣的个税,与申报解缴个税,并不同时发生,应区别对待。

计算个税:按照(约定)实际发放的时间的政策计算。

代扣个税:支付人实际支付工资薪金时,代扣个税。

申报个税:发生在实际发放工资、代扣个税次月的征期内。

厘清上述问题,玩转工资、薪金所得个税过渡期,SO,EA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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