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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工资、薪金所得个税过渡期政策和申报问题的“金钥匙”
好几次,小编脑海里闪现这样一个声音:这是最后一次谈个税过渡期了!
因为,这原本就是个非常简单的问题。
但是,总也停不下来……
归根结底,让诸多小伙伴儿晕菜的是——计算并代扣个税和申报并解缴个税(以下简称计算和申报个税)。扭住了这个“牛鼻子”,解决的就不单是工资、薪金所得个税过渡期问题了。
搞不清这个问题,类似“提前申报”——新的问题,会在过渡期内就此埋下!
【疯狂税客】原本以为“长期提前申报”的存量扣缴义务人只是少量的存在,但经过与学员、群友、网友交流才发现,有“长期提前申报”习惯情形的大有人在,也由来已久!
这也就是为何总局对于扣缴客户端的技术设计,允许选择修改税款所属期,仍允许提前申报的原因所在。因为这个群体实在太大,必须高度重视,确保个税改革平稳过渡。
可以肯定的是,提前申报有悖于《个人所得税法》。
究其原因,是【疯狂税客】常说的,报税人员混淆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四个关键期间。
一、何时计算个税?
一般来说,啥时候编制工资表,啥时候计算个税。
编制工资表时,纳税人应取得的工资收入、各项扣除已经确定。
特殊情形,如果实际发放工资的当月,纳税人取得了工资表之外的,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应合并当月工资收入,同步计算个税。
二、计算个税时用什么政策?
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支付人实际支付工资、薪金,扣缴义务发生。
也即是,计算个税时,应该按照(约定)实际发放日期的个税政策,计算个税。
举例说明
(约定)实际发放工资日期 | 劳动期间 | 编制工资表日期 | 减除费用标准 | 税率及扣除数 | 税款 所属期 | 申报征期 |
9月5日 | 8月 | 8月30日 | 3500 | 旧 | 2018.09 | 2018.10 |
9月5日 | 9月 | 9月1日 | 3500 | 旧 | 2018.09 | 2018.10 |
9月25日 | 8月 | 9月15日 | 3500 | 旧 | 2018.09 | 2018.10 |
9月25日 | 9月 | 9月20日 | 3500 | 旧 | 2018.09 | 2018.10 |
10月5日 | 9月 | 9月30日 | 5000 | 过渡期 | 2018.10 | 2018.11 |
10月5日 | 10月 | 10月1日 | 5000 | 过渡期 | 2018.10 | 2018.11 |
10月25日 | 9月 | 10月15日 | 5000 | 过渡期 | 2018.10 | 2018.11 |
10月25日 | 10月 | 10月20日 | 5000 | 过渡期 | 2018.10 | 2018.11 |
三、怎么计算个税?
很简单,登陆扣缴客户端,选择所属期,比如(约定)实际发放工资日期在10月,造工资表计算应代扣的个税时,就可将税款所属期修改为10月,导入工资、扣除等数据,客户端即可自动计算个税,将结果导出即可。
注意:未到申报期,不能保存提交数据。
四、何时代扣个税?
在实际发放工资、薪金时,代扣个税。
经过前面的步骤,将应代扣的个税体现在工作表,纳税人实际收到的工资,即是已经税后工资了。
至于工资表外的工资薪金性质的个税,经过合并计算后,建议单独造表体现。
五、何时申报个税?
应在实际代扣税款的次月,履行申报解缴义务。
经过前面的步骤,应由员工个人缴纳的个税,已被支付人也就是扣缴义务人,代扣在企业。应该于次月的申报期内,报送报表并将代扣的个税解缴入国库。
注意:若一个月内取得多笔工资、薪金(含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申报时应合并计算,填入工资收入栏次。
结语
计算应代扣的个税,与申报解缴个税,并不同时发生,应区别对待。
计算个税:按照(约定)实际发放的时间的政策计算。
代扣个税:支付人实际支付工资薪金时,代扣个税。
申报个税:发生在实际发放工资、代扣个税次月的征期内。
厘清上述问题,玩转工资、薪金所得个税过渡期,SO,EA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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