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专项附加扣除重点解析:继续教育
本次个税改革首次确立了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在进一步降低税负的同时,也给纳税人带来一些甜蜜的负担——学习适用这一新制度。值得肯定的是,整个税务系统自税务总局以下,通过网络、微信、现场宣传、专题培训等多种途径进行了大力普及,可谓是全民言个税、人人算扣除。
经研读专项附加扣除有关文件,笔者逐一对各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有关重点进行了归纳分析,希望可以帮助有需要的人充分、顺利地享受到国家释放的减税红利。
二、继续教育
此项附加扣除,涉及两种继续教育:
(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1.前提条件
仅限在中国境内接受。如果是在境外,则不允许扣除。
2.扣除期间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
(2)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此处强调的是“同一”。如果结束一项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再开始另一项,那么可以分别扣除48个月。但如果是两项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呢?笔者认为,如果二者期间完全重合,则选择其中一项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即可;如果二者期间不完全重合,那么在不重合期间内可以按实际情况分别填报,重合期间内应择一项填报。
(3)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3.扣除主体
如果接受的是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4.扣除标准
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即就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纳税人每年可享受的最高专项附加扣除额为400*12=4800元。
(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1.前提条件
必须取得证书,且该证书被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中。该文件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1)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共计59项。其中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共计81项。其中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
税屋提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9年1月17日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最新的职业资格目录目前为139项,其中少了一项编码是“35”号的“会计从业资格”
2.扣除时点
取得证书的当年,具体以证书上所载时间为准。取得证书后可在当年任一月份填报信息申请享受,当年未填报的,最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每个证书只允许扣一次;且超过次年6月30日的,无法享受。
3.扣除标准
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即就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无论当年取得多少证书,纳税人每年可享受的最高专项附加扣除额为3600元。
作者:楚天,此前曾供职于北京市税务局(原北京市国税局),现供职于某基金管理公司。
其他文章
- 中评协办[2023]76号 中评协关于开展CREIS中指数据库产品免费试用工作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上线的通告
- 财政部令第6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部分废止]
- 鲁地税函[1999]28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微信缴纳车船税的通告
-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
- 文化创意服务的增值税处理
- 汇发[2006]4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部分条款的公告
- 合同签名盖章审核不当的风险提示
- “白条入账”被查补税的三个应对思路
- 财税[2016]6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
-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湖南省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六批全文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的公告[全文废止]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的解读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