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9、10号公告热点问题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热点问题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新购置生产设备的,可以适用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为有效应对疫情,鼓励企业扩大产能,政策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晶晶亮学习体会】一注意新购置设备,而不是购置新设备,购进二手设备也适用。二注意设备的用途,是为了扩大产能,而不是其他用途。三注意没有之前500万的金额的限制。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如何确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3、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请问,我单位需要同时列入以上两个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才能享受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吗?
答:不需要。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以及列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都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晶晶亮学习体会】享受该项优惠的源头,不是由税务机关决定的。
4、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如何填报纳税申报表?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在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填报相关数据。
【晶晶亮学习体会】具体来讲,是A150080表的第10行
5、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需办理什么手续?
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于2018年制发了《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3号),修订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新的办理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因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无需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留存备查资料暂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执行。
【晶晶亮学习体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享受的时候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办税便捷的同时,企业特别容易忽视备查资料的收集和留存。一旦税务机关在复核的时候,企业无法提供资料,优惠就不能享受,税款和滞纳金都会被追征。这是一个潜在的涉税风险点,财务人员一定不要掉以轻心。
6、此次出台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支持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部分行业企业经营受到了较大冲击。为了缓解这些困难行业企业的经营困难,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晶晶亮学习体会】延长亏损弥补期限的只针对困难行业2020年发生的亏损,也就是说该类企业2020年的亏损最长可在2028年度弥补。若企业2021年也发生了亏损,最迟可在2026年弥补。
提一个问题,企业若2026年发生了盈利,应该先弥补2020年亏损?还是2021年的亏损呢?
应该是先到期亏损先弥补,也就是先弥补2021年的亏损,随后在弥补2020年亏损。如果不这样执行,就失去了延长补扣期限这个优惠政策的意义了。
7、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哪几类?
这次政策规定,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企业可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判定。
【晶晶亮学习体会】受疫情影响的行业很多,但有轻重程度不同。目前享受延长亏损弥补期限的只规定了G门类中的交通运输、H门类的住宿和餐饮业、N门类中的旅游业(行业代码是旅行社及相关服务786和游览景区管理729)
8、对困难行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有何要求?
困难行业企业享受此项政策的,2020年主营收入占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后余额的比例,应在50%(不含)以上。
【晶晶亮学习体会】目前企业混业经营很多,如何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属于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行业呢?主要就是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来判断。这里需要注意收入总额是一个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概念,和会计上收入的概念不同,包括营业外收入,另外在分母中去掉了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
举例来说:一个公司2020年收入1100万,餐饮收入100万,投资收益1000万。乍一看像一个投资公司,但餐饮收入占比=100/(1100-1000)=100%,所以它属于可以享受优惠的困难企业。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热点问题
1、此次支持疫情防控捐赠所得税政策有哪些亮点?
相较于现行政策,为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积极向疫情防控事业捐赠,尽快战胜疫情,这次出台的疫情捐赠所得税政策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突破。
靠前个方面主要是突破了比例的限制。政策明确,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第二个方面主要是突破了程序的限制。考虑到疫情紧急,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晶晶亮学习体会】这里注意企业和个人直接向医院捐赠现金,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2、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按照会计核算相关规定,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已经全额列支,企业按实际会计利润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在税收上也实现了全额据实扣除。因此,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就能享受到该政策。
【晶晶亮学习体会】不调整,按会计利润来缴税,就已经是享受了优惠。有些优惠当你享受的时候,可能都感觉不到它的存在。
3.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办理,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执行。可以在预扣预缴环节中的工薪所得、分类所得中扣除,也可以在汇算清缴期间统一进行扣除。其中,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在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晶晶亮学习体会】直接捐赠物品,税前扣除时以市价来确定金额。所以个人应该保存好自己购买物品的小票,否则捐赠金额很难认定。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热点问题
1、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如何享受政策?
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各级***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都不计入工薪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其他人员如何享受政策?
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其他人员按照省级及省级以上***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都不计入工薪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晶晶亮学习体会】发放防疫补助和防疫物品,对于个人来说是不计入工薪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来说,发放的奖金补助应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下的津贴补贴,发放的医疗用品可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下的非货币性福利,或管理费用下的劳动保护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福利费有扣除限额,劳动保护费没有扣除限额。
计入非货币福利的购入物资,增值税不能抵扣进项税,计入劳动保护中的购入物资,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
财务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分核算。
其他文章
- 作业成本管理—基本原理
- 闽财税[2020]6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免征部分行业2020年度车船税的通知
- 法发[2011]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 财税[2016]8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 税率兼并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填写方法及图解
- 国科发计字[2003]38号 科学技术部 外经贸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03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
- 企业合并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中的特殊税务处理,国税已经进行备案,被合并方存在100万未分配利润,合并过程中没有进行利润分配,请问被合并方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股息红利?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徐行初字第212号 吴某与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 非居民个人和外籍个人的涉税区别
- 鲁财税[2009]128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苏地税规[2015]5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 业务招待费 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是误区
- 苏建函审批[2021]334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 商务部令2007年第57号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全文废止]
-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契税热点问题汇总
- 粤建市函[2016]1113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