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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非住房,需要缴纳哪些税费?税费金额如何计算?

网络转载 2024-11-04 00:35:41

  个人出租非住房,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

  一、增值税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5%。

  应纳增值税额=(含增值税)租金收入&pide;(1+5%)×5%

  注①:如果平均分摊每月租金未超过15万元,则依法免征增值税。

  二、附加税费

  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

  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5%、1%,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其他两项,可能各地规定不完全一样。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额×7%或者5%或者1%

  应纳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3%

  三、印花税

  租赁合同印花税税率千分之一。

  应纳印花税额=租赁合同金额×0.1%

  注②:印花税由合同当事人分别计算缴纳。

  注③:印花税计税依据乃是合同金额。若合同单列增值税额,则增值税额不作为计税依据;若合同未单列增值税额,则一并按照合同(含税)金额计算印花税。

  四、房产税

  对于房产出租的,房产税从租计征,税率为12%。

  应纳房产税额=(含增值税)租金收入&pide;(1+5%)×12%

  注④:如果符合税法规定条件,而依法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则房产税及以下个人所得税计算时,不能扣减增值税了。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因经营活动(比如本文出租非住房)而产生纳税义务,但其税额与租金收入无关。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占地面积×单位税额

  注⑤:单位税额各地按照规定幅度自行确定。

  注⑥: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税(规定的单位税额是指年度税额),分期缴纳。

  注⑦:若为楼房,则占地面积应按出租部分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之比例分摊计算。

  六、个人所得税

  适用“财产租赁所得”。

  (一)应纳税所得额

  以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依次减除以下四项:

  1、出租过程中依法缴纳的增值税之外其他税费。

  比如上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注⑧:不是不允许扣除增值税,是增值税已经从含税收入里剥离,此处计算起点已经是不含增值税收入,当然不能重复扣除;也就是说,不是不扣,是不能扣两遍。

  2、向房屋产权所有人支付的(含税)租金。

  注⑨:此处当然含增值税。因为一则增值税乃是上一环节出租方纳税义务;对于支付方来讲,只是租金。二则本环节个人向上一环节支付租金所含增值税,本环节个人也无法抵扣。

  3、修缮费用

  限额内扣除、且须实际发生,即实际发生且每月扣除金额不超过800元,二者就低确定。

  4、法定减除费用

  (1)以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减除上面所列3项之后的余额(即:不含增值税收入-增值税之外其他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租金-修缮费,下同),如果没有超过4000元,则扣除法定费用800元。

  (2)如果上述“余额”超过了4000元,则扣除“余额×20%”。

  (二)税率:百分之二十

  (三)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来源:草木财税 作者:于小强


2019年其他个人(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缴纳几种税?

  1、增值税:

  住房类计税依据为不含税的租金收入,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非住房类依据为不含税的租金收入,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及出租不动产的自然人2019年1月1日及以后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并开具**的,可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季销售额30万元)的起征点。例如,以上纳税人在2019年5月取得租金收入60万元,租赁起止时间为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分摊后月租金收入为5万元,不超过10万元,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均免征增值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税率为7%(市区)、5%(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或1%(其他)。在此基础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闽财税[2019]5号)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有关规定一致。

  3、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月租金小于10万元的缴费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有关规定一致。

  4、房产税:

  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住房类税率为4%,非住房类税率为12%。(财税[2008]24号)在此基础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房产税。(闽财税[2019]5号)

  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应征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照增值税执行。

  5、土地使用税:

  住房类免征土地使用税,非住房类按实征收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个人所得税(税目为财产租赁所得)

  (1)据实征收:

  A、每月租金收入不超过4000元:应纳税额=【不含税的租金收入-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出租房屋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限800元)-800元(费用扣除标准)】*税率(注:住房类个税税率10%,非住房类个税税率20%);

  B、每月租金收入超过4000元: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出租房屋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限800元)】×(1-20%)*税率(注:住房类个税税率10%,非住房类个税税率2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函[2009]639号、财税[2008]24号)

  C、转租每月租金收入不超过4000元:应纳税额=【转租租金-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月800元为限)-800元(费用扣除标准)】*税率(注:住房类个税税率10%,非住房类个税税率20%)

  D、转租每月租金收入超过4000元:应纳税额=(转租租金-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月800元为限))*(1-20%)*税率(注:住房类个税税率10%,非住房类个税税率20%)。

  (2)核定征收

  对个人出租房屋成本无法准确核算的,可参照财税[2000]91号文,暂按5%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住房按0.5%核定征收率,非住房1%核定征收率。

  但各地各有不同,具体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还得咨询当地税局。

  ①北京:计税依据为不含税的租金收入,征收率为0.5%。

  ②上海:计税依据为不含税的租金收入,征收率为1.5%。

  ③福州、平潭:计税依据为不含税的租金收入,征收率为1%。

  ……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作者:谢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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